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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调阅审判案宗材料、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措施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3/3/28 21:17:55

检察机关调阅审判案宗材料、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措施的完善
检察机关调阅审判案宗材料、调查违法、
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措施的完善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中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通过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近几年来,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行法律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影响和制约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如何顺应新形势,进一步拓展民事检察监督空间,促进基层院民事检察工作开展,成为当前检察业务发展中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检察 法律监督措施 完善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监督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如何完善和加强监督职责,实现法制统一,需要经过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同参与,求得立法的认同。本文就民事检察工作中法律监督措施的立法完善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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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于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中自行其是。
   3、抗诉级别不对等,为监督设置障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是对以生效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且只有上级检察院才有权对下级法院行使该项权利。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抗诉案件再审环节增多,周期变长,司法资源浪费严重。一件民事抗诉案件,从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立案审查到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院又进行一番审查才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交由原审法院重审,而每一道环节亦无明确的办案期限,到最后开庭审理,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抗诉到法院受理审结时限快则半年,长则一、两年,甚至长期不审,审而不判的都有。
   5、调阅卷宗困难,民事监督工作开展受限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时往往只有当事人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有的甚至仅有来访人的一面之辞,民行部门只有在受理后及时调取法院的审判卷宗才能比较准确的审查判断原审生效裁判是否具有法定的抗诉情形。司法实践中,少数地方的法院和法官接受监督的观念意识淡薄,对民事检察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对检察机关的调卷审查采取“一推、二拖、三限制”的不当做法,给处在一线的民事检察干警设置了种种障碍,严重制约了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民事检察干警到法院调阅原审案卷往往是靠私人关系办理,关系不好有拖着不给阅卷的,有限制阅卷范围的,也有不许复印的。
    6、有无调查取证权不定,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从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来看,在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弄清楚原审生效裁判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否为虚构或伪造,对抗诉决定的作出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通过调查取证来证明这点可以有效避免滥用抗诉程序的启动权。而进入抗诉阶段后,如果检察机关能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依据,那么抗诉意见被采纳的几率会明显提高,对原审法院的查证缺漏就能进行补救,抗诉案件的改判可能性也会大大提升。
    但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究竟有没有调查权,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检察机关只有广泛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调查取证权,主动出击挖掘真相,才能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民行监督职能。否定说认为立法既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这项职能,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就应当坚持申诉人负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如果越俎代庖,就是公权力干预私权利,违反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再审法院往往对检察机关的取证采取不予采纳的态度或者不当限制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而当事人及其证人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有的置之不理,有的不如实提供情况或不配合,有的甚至无理取闹,使案件的审查难以进行下去。
二、完善民事法律监督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权限
   1、明确调阅案卷权。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就要对案情及诉讼活动有全面的了解,要做到对案情及诉讼过程全面的了解就必须查看原审卷宗。如果不调取审判卷宗,会带来很多困难和不便, 调阅卷宗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必要的,应当予以保障。否则,检察监督权就无法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调阅卷宗的权力,导致检法认识不一,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调卷困难。因此以立法形式明确检察机关调阅卷宗的权力和程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明确调查取证权。司法实践中,通过调查取证来证明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或违法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的一般方法。通过调查取证可以证明法院已生效裁判是否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事实,以充分了解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享有调查取证权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两高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程序中有无调查取证权,意见分歧较大。因此,以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已成为必然选择。
   (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1、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效。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 ……(未完,全文共4306字,当前仅显示21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检察机关调阅审判案宗材料、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措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