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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建立基层检察联络员的制度构想

发表时间:2013/3/28 21:18:50
目录/提纲:……
一、在基层乡镇社区推行检察联络员制度的必要性
2、是服务新农村建设,建设_法治社会的需要
二、在基层乡镇社区推行检察联络员制度的可行性
三、检察联络员制度的概念
四、检察联络员的选任
五、检察联络员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五)关心检察工作,愿意为发挥检察职能、有效服务经济建设献计献策
(六)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和经验
六、检察联络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对检察工作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建议
(二)了解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部署,参加相关座谈会
(三)应约参与有关问题的专题调研活动
(四)督促检察机关对建议、意见及批评及时办理
(五)有权了解掌握所提供案件线索查处情况
(六)要求检察机关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四)积极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情况
(五)收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六)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涉检信访案件的答复解释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工作制度与流程
(二)检察联络员开展活动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进行
八、履行职务保障
(四)检察联络员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五)聘请检察联络员制度讲究公开性和透明度,不主张秘密聘请和委托的……

关于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建立基层检察联络员的制度构想

    [内容提要] 为更好地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建设_法治社会, 服务新农村建设,延伸检察触觉,实现检力下沉,改变检察机关在基层的法律监督相对薄弱的现状,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创新发展,架起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笔者从设立基层检察联络员的必要性、可行性,检察联络员的选任、职责、工作流程等方面提出几点制度构想。
    [关键词] 基层 检察联络员 制度 构想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相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笔者建议在没有条件设立检察室的乡镇和社区,设立基层检察联络员制度,逐步推行检察联络员工作,延伸检察触觉,更好地贯彻高检院关于检力下沉的要求,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桥梁。
  一、在基层乡镇社区推行检察联络员制度的必要性
     1、在基层乡镇社区推行检察联络员制度,是更好地践行检察工作主题的需要。
    在西部欠发达地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最基层单位是县级人民检察院,而在与广大老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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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机制,送法下乡机制,轻微刑事an件人民调解机制、刑事和解机制,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等。这些举措把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重点和亮点深入基层,实现检察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与此同时,工作重心的下移还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执法理念与工作作风的改善,提高检察人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公信力等。
    二、在基层乡镇社区推行检察联络员制度的可行性
    1、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依法_方略的实施,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依法_、民主管理的理念深入人心,要法治、要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大作用寄予厚望。对检察机关深入基层、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虚心接受监督的举措,将会得到广泛认同和大力支持。
    2、_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基层工作,强化群众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推进检力下沉,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强化民生意识的要求和安排部署,为在乡镇社区推行检察联络员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3、目前各乡镇均设有司法所、派出所、基层法庭(重点乡镇),这些政法干警熟悉法律,执法懂法。“五五”普法取得重大成效,各乡镇领导、有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干部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比较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性质,且政治坚定,思想可靠,与群众接触广泛,了解社情民意,懂得群众需求,在乡镇村社具有一定的从事检察联络员工作的人才资源。以上人员能够胜任和乐于从事检察联络员工作,。
    在论述建立检察联络员制度的必要性可行的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检察联络员制度构想。
    三、检察联络员制度的概念
    所谓“检察联络员制度”,是指由检察机关在其辖区内乡镇、农村(牧区)、社区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思想可靠,政治坚定的人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掌握和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向群众宣传检察职能,为检察机关反映和提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的一种新创设的工作制度。
    四、检察联络员的选任
    检察联络员从各党政机关,各乡镇机关干部、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中产生。聘请检察联络员前,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推荐初步人选,由检察机关审查确定。检察联络员任期为一届三年,可连聘连任,联络员被聘任后,县检察院向所聘任的检察联络员颁发聘任证书。检察联络员聘期届满,由检察院颁发“荣誉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检察联络员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在任期内解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检察联络员领导小组将解聘意见书上报县委组织部,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检察联络员在任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检察联络员工作的,将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五、检察联络员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检察工作有一定了解,能够正确履行检察联络员职责;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反映当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心检察工作,愿意为发挥检察职能、有效服务经济建设献计献策;
    (六)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和经验。
    六、检察联络员的权利及义务
    检察联络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察工作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建议;
    (二)了解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部署,参加相关座谈会;
    (三)应约参与有关问题的专题调研活动;
    (四)督促检察机关对建议、意见及批评及时办理;
    (五)有权了解掌握所提供案件线索查处情况;
    (六)要求检察机关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检察联络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认真及时反映涉及经济建设、影响_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及时反映因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引发群众上访的情况;
    (四)积极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情况;
    (五)收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六)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涉检信访案件的答复解释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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