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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内部管理制度(2013版)

发表时间:2013/4/3 10:50:02
目录/提纲:……
一、津市市财政局工作规则………………………………1
二、津市市财政工作纪律…………………………………6
三、考勤、请休假制度……………………………………14
四、学习制度………………………………………………15
五、谈心谈话制度…………………………………………16
六、老干部及借、聘用人员管理制度……………………17
七、竞岗、轮岗制度………………………………………18
八、人员录用、配备、调动管理制度……………………19
九、内部奖励制度…………………………………………20
十、考核考评与督查督办制度……………………………
十二、接待工作制度………………………………………24
十三、车辆管理制度………………………………………29
十四、后勤服务与管理制度………………………………28
十五、安全保卫和门卫工作制度…………………………27
十六、平安建设工作制度…………………………………26
十七、公物管理制度………………………………………26
十八、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制度…………………………25
十九、文件收发传递及阅文制度…………………………32
二十、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制度……………………………31
二十二、档案管理制度……………………………………33
二十三、保密制度…………………………………………34
二十四、廉政建设制度……………………
市财政局内部管理制度(2013版)

目 录

一、津市市财政局工作规则……………………………… 1
二、津市市财政工作纪律………………………………… 6
三、考勤、请休假制度……………………………………14
四、学习制度………………………………………………15
五、谈心谈话制度…………………………………………16
六、老干部及借、聘用人员管理制度……………………17
七、竞岗、轮岗制度………………………………………18
八、人员录用、配备、调动管理制度……………………19
九、内部奖励制度…………………………………………20
十、考核考评与督查督办制度……………………………
十一、财经管理制度………………………………………23
十二、接待工作制度………………………………………24
十三、车辆管理制度………………………………………29
十四、后勤服务与管理制度………………………………28
十五、安全保卫和门卫工作制度…………………………27
十六、平安建设工作制度…………………………………26
十七、公物管理制度………………………………………26
十八、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制度…………………………25
十九、文件收发传递及阅文制度…………………………32
二十、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制度……………………………31
二十一、印章(鉴)管理制度……………………………33
二十二、档案管理制度……………………………………33
二十三、b_m制度…………………………………………34
二十四、廉政建设制度……………………………………35
二十五、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制度…………………………37
二十六、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40
二十七、专项资金跟踪问效与投资评审制度……………41
二十八、内部监督检查制度………………………………36
二十九、首问责任制度……………………………………43
三十、限时办结制度……………………………………44
三十一、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45
三十二、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46
三十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9

一、津市市财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财政工作职责,使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常德市财政局工作规则》、《津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认真_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事,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工作职责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和本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的工作。
六、财政局党组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若干党组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构成财政局领导班子。
七、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
八、财政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或协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局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局属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财政所的职能作用,在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局领导要带头贯彻局党组的决定,工作中经常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团结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
十、局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常务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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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一、实行服务承诺制。财政干部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承诺:牢固树立科学、公平、廉洁的理财观念,严格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要求,办好财政的事;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廉洁勤政,不推诿扯皮,不索拿卡要;要坚持落实文明办公的各项规定,积极使用文明用语;要切实加强财会行业管理,维护社会诚信,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十二、实行首问责任制。局机关工作人员第一个遇到前来咨询、查询、联系工作、反映问题的人,或第一个接到电话的人,无论与本职工作是否相关,都必须认真接待或答复,及时转办、催办,对官僚作风、麻木不仁有损财政部门形象的,一律严肃查处。
三十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必须随到随办,办就办好。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四、实行日志考核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工作日志》交分管领导审核。每月终了,由人教股从每条线抽查一人的工作日志,对记录不完整、不真实、不认真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日志由局长进行考核评价。
三十五、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本局的决定,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本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拟代表本局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本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告。
三十六、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七、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级和本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以权谋私。
三十八、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三十九、局领导出差、休假,应在事前报告局长,经局长同意后,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局办公室。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在事前报告分管局领导和局长,经局长同意后由分管领导主持工作。

二、津市市财政工作纪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切实规范理财行为,严格财政管理,实现财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从机制上消除财政部门滋生腐败的条件,促进局机关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内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财政职能,行使财_力,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仅规范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分配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有关工作纪律另行制定。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预算编制必须遵循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运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五条 预算股必须根据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于每年九月份向市级各部门部署下年度市级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各有关业务股应督促指导分管的预算单位,于每年十月前提出下年部门预算建议。
第六条 各有关业务股室必须建立完整的分管单位信息资料库,内容包括:单位人员编制、资产资源、收入支出的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拟定的预算定额,认真审核所分管部门的预算建议,发现虚报、谎报、瞒报预算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
第七条 预算股应建立全市预算单位基础资料信息台帐,并以此为基础,对各主管业务股报送的部门预算建议认真审核后,于每年十月份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草案中的收支数字必须依据充分详实的资料,不得假定、估算、随意编造。
第八条 对收入预算,必须按财政收入项目逐项编制核定,不得隐瞒、少列,任意压低收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依据,任意抬高收入。
第九条 必须坚持分税制的基本原则,按行业或税种划分收入,不得违反_规定,随意改变预算级次。
第十条 对支出预算,必须严格遵守预算资金供应范围,不得将不应列入预算的开支项目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人头经费的安排,应按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不得虚增人员安排经费。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的安排,应按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核定。不得擅自提高经费开支和预算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安排,应建立专项支出项目库,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预算,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实行分类排队,编列到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资金必须安排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经市人代会批准的部门预算必须如数下达到各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政策和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放宽标准。
第十六条 预算股必须在市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各主管业务股应督促分管部门在市财政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股室提
出调整方案,预算股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查,局长审批。
第十九条 预备费、年度预算超收的安排,由预算股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预算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资金使用进度,结合库款情况办理,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拨款。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可按预算控制数、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及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各项预算拨款应截至当年12月25日止办理完毕。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预算资金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预算资金拨付实行印鉴分管牵制制度,设置经办人印鉴、预算拨款专用印鉴和批准人印鉴。拨款人负责经办人印鉴的加盖和保管,复核人负责拨款专用印鉴和批准人印鉴的加盖和保管。资金拨付必须三个印鉴齐全。会计印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办理预算拨款、收入退库、预算外资金用款,必须将其申请书所填列的开户银行、帐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与预算单位预留的拨款印鉴卡以及开户银行和帐户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帐户统一由国库股在金融机构开设,局属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存款帐户,因工作需要确需开户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即:由股室提出申请、国库股审核、分管国库的局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各帐户资金拨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非经局长批准,不得将资金调进调出。
第二十四条 存入商业银行财政资金的利息,必须按规定及时归并,不得坐支、挪用、私分。
第二十五条 国库股依据政策规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单位需开设新帐户的,由分管股室审核、国库股审查、分管国库的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业务股负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应加强对所分管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分管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预算收入退库必须根据部门预算、预算单位或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核,不得违规办理。退库批复文件必须抄送预算股。预算股对退库申请文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库。
第二十八条 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将预算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个人使用,也不得将预算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或有关企业转回本单位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利用财政资金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市补助乡镇财政资金,应尽量列入预算_,以减少_外专款。确需保留的,应按规范的转移支付方式分配。对暂不能纳入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补助,应比照转移支付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计算公式进行分配。补助乡镇专款的种类、规模、分配办法应在适当范围公开,不得暗箱操作。补助项目和金额应以正式文件通知。切块资金应由乡镇按项目管理要求予以落实,不得戴帽下达到具体项目。补助资金要及时下达,不得留到年终集中划转。
第三十条 市本级安排到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和方向,严格项目入库、选送、管理程序。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安排到与资金性质无关的项目或单位。项目选择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公开招投标、专家论证评审;项目经费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不得通过主管部门层层转拨。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业务股对所分管的各项资金,应按部门和预算科目分设总帐、明细帐,及时记录资金支出事项,定期与预算股、各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核对帐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擅自审批免、减、缓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侵占、挪用预算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有关预算执行的文件、会计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第四章 决 算
第三十四条 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必须做到数据准确、编制及时、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业务股对市直各部门报送的年度决算报告,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必须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国库股负责编制市级总决算,必须做到收支数据准确、编报及时、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股室每年度终了必须对结转项目进行清理,需要结转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确定结转项目和资金数额。
第三十八条 办理市财政对乡镇结算,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做到公开、公平、规范、统一。每项资金结算必须有依据。对乡镇要求市财政解决的问题,除因国家出台重大政策影响地方财力,按市政府规定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解决外,都应按现行财政_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主管业务股必须在市人大批准市决算后20日内,向分管部门批复年度决算。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登记。严禁将国有资产界定为非国有资产,或将非国有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明确受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对合法有效的登记申请,须于20日内完成登记;到单位现场办理产权登记,须有2人以上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严格国有股权管理。公布国有股权审批的必备文件,增加审核工作透明度;审核国有股权,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不得擅自改变审核程序,减少应报送的材料,降低审核标准,拖延审核时间;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国有股东代表或企业董事等职务。
第四十二条 严格国有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审核须依据充分详实的资料,对于资料不全的评估项目,不得违规予以审批;收到完整合规的资料后,应于20日内下达合规性审核批复;评估项目审批人员不得干预评估市场,强行指定评估机构。
第四十三条 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参加;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台帐。资产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企业国有资本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完整的台帐。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必须坚持数据共享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清产核资结果和核销资产损失,必须按程序和规定办理,不得违规操作。

第六章 会计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搞好报考人员资格审查、考前报名等工作。加强行风建设,查处无证上岗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严格会计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不得强令参考人员接受培训,收取高额培训费;不得滥发培训证件,委托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培训;不得出售培训代理权,向培训单位收取高额管理费。
第四十八条 积极开展会计执法情况检查,对不按要求设立会计机构、违反规定任用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职能股室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国库支付、会计管理、资产管理、非税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各资金分配、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对归口单位财务、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按规定进行跟踪问效,并负责对专职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的整改、处罚决定予以落实;专职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处罚,同时,要加强对其它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维护财政法制环境。
专职监督检查机构形成的监督检查报告,必须抄送相关业务股室,形成的处理处罚决定,必须告知相关业务股室。
专职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其它管理部门严重失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各有关股室开展的监督检查,由监督局统一组织和协调,做到管查分离。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局商有关股室拟定,报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滥用检查职权。
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股室应配合和支持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资料,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消极抵触。
第五十二条 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不得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被检查单位,必须在检查结束后制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财政检查,应遵守b_m纪律。不得泄露应b_m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被检查单位的资料用于与检查
无关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检查。
第五十五条 检查中必须 ……(未完,全文共40758字,当前仅显示73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财政局内部管理制度(20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