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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3/4/3 19:32:17
目录/提纲:……
一、四项制度内容及落实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晚婚晚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3、放弃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费
4、节育奖励金
5、节育手术奖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奖励扶助金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增发补贴
3、“新农合”参合补助金和医疗减免费补助
4、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
3、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4、计生“两户”丧葬扶助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二、有关问题界定
(一)户籍人口:户籍所在区域、户籍性质、年龄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为准
(三)家庭子女数:初婚家庭子女数以夫妻实际生育和收(送)养的现有子女数计算
(七)计划生育手术及其证明:上环以手术证明结合妇检认定
三、资格确认程序
(二)村级初查公示:村(居)委员会派员到户核实并张榜公示
(三)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
(四)县级审批:县人口计生局对乡级上报对象进行审查确认
四、有关工作要求
(二)依托银行和信用社直接发放奖励扶助救助等资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五、其他
……
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_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和《_遵义市委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1]18号)提出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四项制度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要求,现就我县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四项制度内容及落实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晚婚晚育奖。对晚婚晚育家庭,一次性奖励500元。
享受条件:男女双方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及以上初婚生育子女的家庭(男方25周岁及以上,女方23周岁及以上)。
2.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5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至14周岁止。国家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兑现,城乡居民对象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由人口计生部门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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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间隔期);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双方均未生育的不能享受。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增发补贴。对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在享受普惠政策每年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给予50元的缴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8%、12%、80%;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基础养老金在享受普惠政策每月55元的基础上,每月增发6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由人口计生、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共同落实,在当年兑现。
享受条件:具有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婚子女中的在校生和已婚子女不纳入享受范围。
3.“新农合”参合补助金和医疗减免费补助。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及子女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由人口计生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及时兑现。
享受条件:具有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子女未满18周岁。
4.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由人口计生部门在对象资格确认的当年兑现。
享受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户口;独生子女户或计生无孩户;享受所在地城镇低保金;年满60周岁。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3级以上家庭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2000元的特别扶助金。所需资金_、省级财政承担,由人口计生部门从对象资格确认的次年起兑现。
享受条件: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3级及以上伤残;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离异或女方死亡后男方未再婚的,本人年满49周岁)。
2.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2万元;4级的一次性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由人口计生部门在对象资格确认的次年兑现。
享受条件: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1至4级;女方年满49周岁。
3.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一级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每人每年2000元。所需资金由_、省级财政分别承担80%、20%,由人口计生部门从对象资格确认的次年起兑现。
享受条件: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出具《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证书》;并发症3级及以上。
4.计生“两户”丧葬扶助金。对农村户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二孩生育证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二女户家庭(不包括子女系捡养、抱养的家庭),夫妻死亡后,给予农村独女户(夫妻)死亡补助每人4000元、二女绝育户每人3000元、独子户每人2500元的丧葬费补助。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高考助学金。对农村计生“两户”子女考生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职业技术学院统招录取入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年兑现。
享受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计生“两户”子女;子女当年考入并就读本科院校或职业技术学院。
遵党发[2011]18号文件提出的其它优先优惠政策兑现落实问题,由相关部门另文下发。
除上述规定外,“四项制度”涉及的各项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的,由其本人的户籍地负责申报兑现。以户为单位发放但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县(区、市)的,由女方户籍地申报兑现。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资金,初婚家庭、丧偶后的单身家庭全额发放;再婚、离异家庭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分别发放50%。凡已被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录用的人员,其户籍仍为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相关政策。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中夫妻年满60周岁后可同时享受多项政策的,按较高一项政策享受。不管因何原因,二女户中未落实绝育措施的,均不享受相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各项政策此前未享受过的或按以前政策规定标准享受的不再补发,另有规定除外。凡违法生育、收养或违反其他规定的,收回奖励并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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