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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议(政协提案)

发表时间:2013/4/27 8:59:31
目录/提纲:……
1、法律地位不明确
2、网点布局不合理
3、管理与运行机制不完善
1、明确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法律定位
2、以整合思维设置服务网点
3、以科学态度完善管理与运行机制
一是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事权性质采用不同方式下放权力
二是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与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架通信息桥梁,对接审批系统
……
关于推进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议

2011年以来,我市以村级组织“转、并、联”为契机,把便民服务工作延伸到村和联村社区,着力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便民服务网络。目前,县(市、区)已将287项事权下放到乡镇(街道),80项事权直接下放到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体现了向基层组织放权的理念,强化了基层组织职能。
然而,在四级便民服务体系中,社区(村)这一层级运行还较薄弱,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尚无任何机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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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系统对接。尽管我市对社区便民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和“下放”,但由于上下接口尚不对等,真正纳入社区网络审批的事项不多,能在社区真正实现“一站式办理”和“一站式服务”的事项很少。
目前为止,对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亦没有科学规范的考核激励机制,绩效管理滞后,难以进一步推进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
鉴于以上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法律定位。利用城乡统筹改革契机,逐步剥离原由村委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向社区管理过渡。可由具有法律地位的村委会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授权(或委托),使其在“依法、有效、可操作”的原则下,依法取得各项权力,依法行使各项权力,依法接受工作监督,解决其服务过程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同时,政府应积极向上级机关特别是省人大反映该问题,将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纳入即将修改出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之中,保障其可持续、规范化发展。
2、以整合思维设置服务网点。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是否有生命力,就看群众是否享受到比原来更多、更便捷的公共服务和其它服务。政府应循着乡镇行政区域调整的步伐,重新整合优化现有服务网点资源,既考虑方便群众办事,又考虑通过整合提高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的整体水平。建议可采取“撤、并、改”的方式,即:撤销被撤并乡镇原有的便民服务中心,将其资源整合归并到保留乡镇的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同时,将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改建为代办点或便民服务站。由此,既明晰了办事层级,避免了服务内容和功能的交错,又有效缓解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场地不足、经费不足的问题。
3、以科学态度完善管理与运行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向基层放权应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应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事权性质采用不同方式下放权力。相关事权属于一般行政事务、没有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可采取直接授权的方式;属于行政审批和监督执法等事务,可 ……(未完,全文共1668字,当前仅显示10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推进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议(政协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