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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殡葬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5/6 15:12:57
目录/提纲:……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耕地、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四)其它法律规定禁止的区域
……
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_精神文明建设,根据_《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改革土葬,有步骤地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配合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是全县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举报的权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4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护送外运。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停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且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
第十二条 接运、火化正常死亡遗体,需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无名尸体,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正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7日,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的,应经县民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殡仪活动中,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殡仪活动中,禁止从事污染及破坏环境活动、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x-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z-教仪式,应当在z-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六条 火化对象生前享受国家工资、社保等待遇的,火化对象的合法继承人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公墓公司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安葬证明书领取丧葬、抚恤等补助。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全县殡葬设施数量、布局应服从规划。县城规划区按规划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县城以外的乡镇按规划建立殡仪服务站;各村按规划建立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改革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全县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数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民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公墓,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并办理建设、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在办理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手续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只收取建设成本费和维护费,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已提供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区域,禁止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区域建墓立碑。
第二十条 墓地的购买实行实名制。禁止非法囤积、转让、买卖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
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
(四)其它法律规定禁止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公墓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墓穴每期有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 ……(未完,全文共3565字,当前仅显示18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殡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