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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员问责制的论文

发表时间:2013/5/8 9:50:17

关于官员问责制的论文


引言

我国官员问责制始于1997年的“渤海2号”沉船事件。因死亡72人,时任石汕部部长宋振明被免职,主管石油的剐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这是中国历史上因工业事故处理的最高级别官员。自2003年“非典”问责以来,新一轮问责因其规模之大,被问责官员级别之高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自此开始,中国政坛上的问责事件接连不断,各地问责办法纷纷出台。从近年实施的情况看,问责制确实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于职守的目的。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_性的专门的问责法,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由于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导致了问责的力度被削弱,甚至带来了问责秀、假问责等问题。
虽然“官员问责”己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现实发展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些认识还尚无定论。对官员问责制的研究,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探索的过程。因此,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思考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官员问责制
1.官员问责制的概念
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2.官员问责制的内涵
要把握官员问责制的内涵,首先应了解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责任的基本涵义是“(l)份内应做的事;(2)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按字面的解释,“问责”就是去追究份内应做之事,“问责制”即追究责任的制度。但从问责制的起源来看,它是西方宪政_下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产物,是西方责任政府的特征表现。因此,作为宪政_下的问责制并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制度,而是一种监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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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在 20 世纪 70 年代由罗斯(Ross)、詹森(Jensen)与麦克林(Meckling)最早提出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民主社会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予。公民在向政府委托授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应付的责任。这就是说政府的责任源自于公民的授权过程,委托人公民为代理人政府组织提供资源或授权,目的在于要求代理人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或限制其做出某些行为。而作为代表政府各级部门行使职权的各级政府官员,尤其是各部门的领导者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其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4.推行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官员是行_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而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完善干部的选拔机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通,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
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建设_法治政府。
2004年_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把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一个透明的、可问责的政府作为在未来的10年中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重要内容。推行官员问责制是把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辐射到行政能力履行的全过程,使决策者、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把原有的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多重教育约束机制,把惩前和毖后有效地结合起来;是把社会监督制度化、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在行政制度上保证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正是我们塑造法治政府所追求的目标。
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推进“行政国际化”进程。
推行官员问责制,早已在世界上的许多固家被采用,甚至在欧美一些发达困家人们心日中普遍建立了“做官有责任、做官有风险”的意识。这些国家的官员都必须公开自己的政治活动,为自己的行为、效果负责,甚至会被罢免和起诉,连总统也一样。像美国总统克林顿就曾因绯闻被弹劾,韩国总统卢武炫也因被弹劾而险些丢掉总统宝座。另外,香港回归以来最重大的行政改革就是推行“_问责制”。所以,在国际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推行官员问责制也是对“行政国际化”的促进。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与启示
1官员问责制在我国实行的现状
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官员问责涉及的领域经历厂这样一个变化和扩展过程:从突发性公共危机、重大恶性事故(密石踩踏事件等),到行政不作为(牟阳奶粉事件)、滥用行_力(嘉禾非法拆迁事件),引发官员撤职、引咎辞职等。“审计风暴”和江苏省“食品安令问责制”更是将官员问责扩展到了对政府的则政监督与公众的日常生活领域。高县县委书记和县长双双引咎辞职则说明我国官员问责已经开始尝试从行政一把手向党政一把手扩展。我国官员问责从个案走向了制度化的构建,并取得了若干进展。
2003年5月_出台丁《公共卫生突发条例》,专门针对政府官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实情不得(授意他人)虚报、瞒报、谎报。成文的官员问责初现端倪。随后,__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辞职和问责的内涵、情形以及追究方式给予了更为详尽的规定。长沙、南京等地相继出台了关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专项规定,开创了官员问责制度化建设的先河。
2004年重庆市通过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堪称我国第一部以“法定化”的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官员问责制法规。日前包括《暂行办法》在内的重庆创建法治政府的“4+1”制度(即《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证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及重庆市《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实施,这标志着重庆市开始着手为官员问责建立法制保障。
2005年,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是因松花江发生重大污染而引咎辞职。他是2005年4月中国《公务员法》通过后,第一位依法辞职的部长级_,也是继2003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_市副市长盂学农、2004年中石油学门人马寓才去职后,第四位被问责的省部级_另外,《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出台,同时面世的还有该市《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问责制度于政府层而稳步推进的同时,作为执政_中困_,还着力推行《党内临督条例(试行)》,并实施了《党政领导下部辞职暂行规定》。前者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而后者则将引咎辞明确引入问责制度。
从被撤到引咎辞职,再到事故发生后关于道德责任的冷静反思; ……(未完,全文共14588字,当前仅显示34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官员问责制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