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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论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侦查及预防2

发表时间:2013/5/8 10:24:39
目录/提纲:……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的收集与经营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
(五)案例分析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二)加快民政系统工作制度改革
(三)加强内部控制
(四)加强外部监督
一、著作类
二、论文与期刊类:
三、其他类
……
硕士学位论文:论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侦查及预防2

接1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的收集与经营
职务犯罪侦查的线索,是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行为或事实的材料或信息。
21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关键部位是根据实践经验总结的职务犯罪可能存在的笼统区域,而侦查的线索则是将侦查工作带入具体、可操作阶段的引子。
职务犯罪的侦查线索来源有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上级机关或领导的交办、其他部门的移送及检察机关的自行发现。其中,70%来自群众的举报。
22具体到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的线索来源仍倚重于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1.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的收集
检察机关收集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的方式,多是通过民政系统工作服务对象或知情人举报获取。因此,加强宣传教育、拓宽举报渠道是收集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的重要途径。民政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的收集,可采取内外结合的形式。
在民政系统内部,检察机关可以与民政系统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长期的、稳定的互动关系,检察机关定期到民政系统开展法律宣传讲座,宣传法律法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民政系统及时反馈宣传效果,通过宣传介入是一种宏观层面上的介入,其有总体目标而并无具体目标,主要是为了营造举报氛围,明确举报途径,发动、鼓励内部知情人大胆举报;在中观层面,检察机关可在民政系统的配合下,从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入手,适时排查民政专项资金去向、民政服务收费标准;在微观层面,检察机关可通过各种关系,在民政系统单位内部关键岗位发展能够了解权力行使与资金运行情况的眼线,更为及时、准确地收集职务犯罪侦查线索。
在民政系统外部环境,检察机关仍然要在社会层面加强宣传,公布举报电话、网站,了解群众关注哪些民政工作问题、在哪些环节利益容易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2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1.静态审查
静态审查是检察机关对已经掌握的线索、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的一种方法,是开展初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4在对线索的审查中,侦查人员应抓住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从总体上罗列出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反映的职务犯罪问题是否详细,犯罪问题取证点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基本信息。如果线索是通过信件举报,侦查人员应反复研究信件的外表、文字,从信封、邮戳、纸质、文字水平、用语习惯、字迹等方面分析举报人的年龄、住址、文化水平、知情程度等情况,并初步判断举报人是否为民政系统内部人员。
结合线索以外的相关材料,侦查人员首先要查清被查对象所在单位是否直属于民政部门,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民政系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确定民政系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时对后期侦查争取民政部门配合和案情扩展意义重大。以公墓发生的职务犯罪为例,有的公墓直属于民政系统,有的公墓直属于林业系统,如果发案的公墓直属于林业系统,侦查人员就更宜于将该公墓与林业部门联系在一起。在确定被查对象为民政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后,侦查人员可根据举报材料中反映事实的具体工作性质、违法环节,查阅相关民政法律规定,为划定调查范围打下基础。比如举报材料反映的是安置款贪污事实,侦查人员可查阅《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地方《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相关条款;举报材料反映的是民政部门直属福利企业骗税事实,侦查人员可查阅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条款。

2.动态调查
动态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手段和方法:询问举报人、控告人及相关知情人;商请与民政系统存在某种联系的部门配合;鉴定;勘验;调取证据。动态调查又分为试探性调查和实质性调查。
试探性调查应在完全b_m状态下进行,侦查人员在不惊动任何被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徒步或开便车到被查对象、重要知情人单位、家庭附近考察情况,熟悉路线和地形、确定位置和掌握其生活、工作规律。考察被查对象的单位时,调查方式因民政系统单位的区别而略有不同。如果被查对象为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工作空间比较封闭,侦查人员一般不能进入单位内部,而仅限于在外围观察被查对象工作规律或其乘坐车辆进出规律;如果被查对象为民政系统直属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单位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侦查人员可以化装为民政工作服务对象或相关问题咨询者,进入单位内部,与被查对象本人或单位其他人员进行接触,进一步了解被查对象及其工作环境。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惊动,试探性调查次数不宜过多,并注意更替侦查人员或使用车辆。
在实质性调查阶段,侦查人员以真实身份逐步接触被调查对象,调查的进程应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一般而言,对贪污、挪用事实,由民政系统单位举报的,侦查人员可以直接查账、询问相关证人,从而迅速确定有无犯罪事实,然后对被查对象开展工作;自然人举报的,侦查人员要尽量找到并约见举报人,不愿约见的也要想法设法与其取得联系,进一步向举报人了解更多更详尽的信息,然后进行秘密查账,再对被查对象开展工作。对贿赂事实,举报的,先接触举报人,再按照行贿人到受贿人的顺序先后开展工作。
渎职侵权事实,举报的,先接触举报人,然后确定后果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再收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断被查对象是否履行或正确履行民政工作职责及违规的具体环节,最后对被查对象开展工作。如果线索反映的是多起嫌疑事实,侦查人员应该选择一到两起嫌疑事实开展工作,调查的重点是容易突破、证据结构简单、能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四)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立案之后,侦查人员为达到突破案件的目的,应根据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征和个案情况,结合实践经验并加以合理预判,采取相应的措施方法。从前文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可以看出,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发案部位分散、类型繁多,而且涉嫌事实往往不是孤立的、单一的案件,而是交织在一起、涉及多项民政业务工作的案群,侦查人员在初步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民政系统工作制度与相关政策法规后,便可根据案情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结合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在侦查工作中可运用以下侦查方法:

1.由点及面
在民政系统行风不正的地域,职务犯罪往往不是个别部位、个别人的问题,而是由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网连接起来的一系列问题。当侦查人员发现民政系统某一部位或某一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犯罪的问题时,应保持冷静的心态,全面、细致地审查已经掌握的线索、证据,并利用这些线索、证据联系、发散,争取不放过任何可以扩大战果的机会。尤其是在查证民政系统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时,侦查人员应及时了解该领导干部与其上下级是否有不正常的密切关系,并进一步了解该领导干部负责工作对应的民政服务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地接受到民政系统的服务。由点及面这种侦查方法,主要在贿赂型案件中运用。在“潜规则”盛行的民政系统内,以不同的受贿人或行贿人为“纽点”向外发散,能够辐射出新的行贿人或受贿人,以新发现的受贿人或行贿人为新的“纽点”再向外发散,又能够辐射出更新的行贿人或受贿人,这样层层推进、逐步发散,能够帮助侦查人员不断扩大视野,为大面积打击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打下基础。

2.举一反三
在同一地域的民政系统内,有许多职能相似的机构或直属单位,由于行业性、地域性“潜规则”的作用,这些机构或直属单位可能存在同样的职务犯罪问题,即使这些相似机构或直属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密切的人事、经济关系。当侦查人员成功查获一起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时,应该认真分析该案发生的环境及原因,然后仔细查寻本地民政系统是否还存在与该发案部位环境、职能相似的部位,争取查出类似案件。举一反三实质上是侦查人员在经验与嗅觉的基础上进行大胆类比推理的实践运用,往往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某民政局有 A、B、C 三所直属公墓,侦查人员在查证 A 公墓负责人在购买石材时吃回扣的犯罪事实后,掌握到在当地都存在类似“行规”的情况,那么侦查人员就可考虑进一步向 B、C 公墓发展案源。

3.摸索规律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职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侦查人员突破案件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而对以往同一类型的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规律进行研究、把握,将对目前案件的侦破工作大有裨益。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根据类似案件经验并结合具体民政工作的特点,判断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部位。摸索规律是在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案情的趋向性分析,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明确侦查方向、提高侦查效 ……(未完,全文共19041字,当前仅显示34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硕士学位论文:论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侦查及预防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