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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全文

发表时间:2013/5/11 18:12:13
目录/提纲:……
(一)制定或参与制定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顾问
(三)规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四)金融法制调查研究
(五)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六)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一)起草或参与起草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法行政制度
(二)起草本单位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四)督促指导下级分支机构的依法行政工作
(五)对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下级分支机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依法行政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依法行政各项配套制度和机制建立情况
(三)违反依法行政相关制度和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一)制定实施本辖区普法宣传规划
(二)组织普法宣传和辅导教材的征订
(三)安排普法学习经验交流和经验推广工作
(五)牵头组织参与地方政府开展的相关普法宣传工作
……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程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83号文印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依职权开展法律事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是条法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未设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办公室或综合部门。
第六条条法司负责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法律事务工作。
上海总部,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8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立法规划草案,报行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条法司应当以立法规划为依据,结合相关部门立法需求,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行领导批准后实施。经行领导批准,条法司可以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条法司负责起草中国人民银行综合性金融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核本单位相关部门起草的金融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起草或参与起草适用于本辖区的金融规范性文件,审核本单位相关部门起草的金融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应对送本单位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送审稿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涉及重大金融法律问题的,应当征求上级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其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条法司可以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提出初步解释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进行解释,法律事务部门可以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提出初步解释建议。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第十九条下级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向上级法律事务部门提出保留、修改、废止上级机构制定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三章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门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为本单位履行职责及对外民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具体规定由条法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和下级分支机构的相关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备忘录等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具体程序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关合同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承办本单位民事诉讼、仲裁和行政诉讼案件,本单位与案件相关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协助,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具体程序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诉讼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发生纠纷的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机构裁决。
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为本单位在境内外开展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支持,以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直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判断,并对相关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履职相关的咨询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解答,如有必要,法律事务部门可以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十条_国家机关、各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金融法律问题,由条法司负责承办。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有关金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的,应当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下级分支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金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法律事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区外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金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第三十二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与本单位 ……(未完,全文共5488字,当前仅显示192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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