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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发表时间:2013/5/12 15:02:23
目录/提纲:……
(一)法院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裁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在共同责任行为中,负次要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追究的情形
(二)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的
(三)因行为被举报、被调查而对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一)截留、挪用、克扣、侵吞、非法划转公司资金的
(二)私自开立单位银行账户或隐瞒单位银行账户的
(三)违规对外担保、拆借资金或委托贷款的
(四)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截留、隐瞒单位重要收入的
(七)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偏差,未履行调整手续,擅自改变预算项目的
(一)至(四)项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一)泄露公司招标工作保密信息的
(二)向供应商、承包商寻求解决个人私事、谋取私利的
(四)违规招标采购,违规发包,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对库存物资管理不规范,违反规定擅自将物资寄存厂家,造成损失的
(九)对供应商违约行为不及时追究违约责任,放弃对供应商、承包商的管理与监督的
(三)由于工作质量差错造成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或电能计量参数设置错误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客户用电业务,或者发生业务收费差错的
(二)项目或投资经效益评估,被认定为效益严重低下的
(四)虚报项目、虚列资金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四)(五)项行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一)因工作质量问题造成重点工程未能按期投运,给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及所属企业行为,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司权益,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对公司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根据其情节和后果按规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的管理行为。
员工实施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损失,包括: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因被处以行政处罚而缴纳的罚款、因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一切由于公司员工的不当行为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或者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利益。
本办法所称较大经济损失是指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是指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巨大经济损失是指5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作为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经济损失程度由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构认定。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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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赔偿金,也可以采用从该员工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逐月扣除一定金额的方式支付,但应保留该员工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六条 追究赔偿损失责任的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未支付的赔偿金余额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与其他费用一起结算;不足以支付赔偿金余额的,应要求其对赔偿金余额采取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单位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应收缴所得利益,责令该单位整改过错行为、消除不利影响。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先行停职,然后根据调查情况比照对个人违规的责任追究给予降一档处分,但有证据表明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持反对意见的人员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指令行使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时,执行任务的员工应当进行劝阻并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经劝阻无效,不得不执行任务导致的责任,由指令人承担。
按指令执行任务的员工应当进行劝阻而不劝阻,且不向上级监察等部门报告的,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予追究责任:
(一)法院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裁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员工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正当履行职责,但因规章制度本身或其他不可归咎于员工的原因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其他经济或名誉损害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行为人能自动中止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后果发生或减少损害的;
(二)在共同责任行为中,负次要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明知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并将给公司造成损失,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二)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的;
(三)因行为被举报、被调查而对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二条 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的人员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应予追究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财经违规行为:
(一)截留、挪用、克扣、侵吞、非法划转公司资金的;
(二)私自开立单位银行账户或隐瞒单位银行账户的;
(三)违规对外担保、拆借资金或委托贷款的;
(四)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截留、隐瞒单位重要收入的;
(五)编制虚假会计凭证、登记假账或其他财务造假行为,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电费结算出现重大差错或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电费电价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偏差,未履行调整手续,擅自改变预算项目的;
(八)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九)在投资管理中,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存在本条第(一)至(四)项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涉及金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发生上述行为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存在本条第(五)至(九)项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违规行为:
(一)泄露公司招标工作b_m信息的;
(二)向供应商、承包商寻求解决个人私事、谋取私利的;
(三)因工作质量问题造成招标需求计划申报不及时、不准确,影响招标采购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违规招标采购,违规发包,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改变合同内容,不按规定组织监造验收,对交货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擅自办理验收手续,出具虚假验收报告,不及时协调处理供应商履约问题等,严重影响物资供应和项目建设,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对库存物资管理不规范,违反规定擅自将物资寄存厂家,造成损失的;
(七)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物资款项,审核验收、结算单据不严,造成资金风险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八)未按规定将结余物资退库,未及时足额申报结余物资、废旧物资处置计划,越权擅自处置结余物资、废旧物资的;
(九)对供应商违约行为不及时追究违约责任,放弃对供应商、承包商的管理与监督的。
存在上述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营销违规行为:
(一)由于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不正确,造成客户电价执行错误、电量结算错误,查实后未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二)在电费回收工作中,措施不当且预控防范不到位,造成用户欠费无法回收的;
(三)由于工作质量差错造成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或电能计量参数设置错误的;
(四)发现违约用电、盗窃电能行为后未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查处,或者在处理违约用电、盗窃电能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五)未按规定办 ……(未完,全文共7713字,当前仅显示270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江苏省电力公司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