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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警察权力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

发表时间:2006/1/9 13:04:28

在昨天召开的十届_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其中几项条款的修改值得关注。
  首先,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三十日减少为二十日;其次,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由初审时的最长不超过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小时;第三,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明确了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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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中,则明确规定了不超过小时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初审草案规定在其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时,可以按照每日元的标准“罚款折抵拘留”。而在本次的修改中,明确了上述人群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罚款也就随之取消。
  我们尚无法确知是什么具体原因,导致从****年月到现在的几个月时间,使立法机关对上述条款作出如此调整。可以推断的是,上述几项条款的修改和再修改,显然都涉及到对警察权力的规范,甚至可以直接表述为对公安机关的限权。而在另一方面,则也意味着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上述修改如果获得通过,则公安机关的办案手段将受到进一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增加难度。
  而在另一方面,则可以限制公安机关过度使用行政处罚权,以至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明确界定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限,减少以罚代法、僭越法律现象的泛滥。在日益强调法治建设、尊重人权观念日渐强化,而在执法过程中各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依然存在的今天,上述修改显然都有比较明确的针对性,也是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必要举措。
  寻找行_力与公民权利的恰当边界及行政、立法、司法之间的恰当关系,始终是所有现代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而在不同社会现实中,上述关系并无确定不变的固有模式,而是一个需要不断调整的动态关系。
  即使在美国那样一个基于特殊的文化背景而格外强调个人 ……(未完,全文共1261字,当前仅显示8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规范警察权力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