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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06/1/9 13:05:3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河政秘〔〕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问题,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按照河政办〔〕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我区城区范围内开展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⒈成立“河东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超区政府副区长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查摸底;
  ⒊负责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⒋掌握和通报烟尘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⒌负责区直单位锅窑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
  二区经委:
  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三区质监分局
  负责对锅窑炉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监督管理,以及锅窑炉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
  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加强锅窑炉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促使锅窑炉使用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避免或减轻安全事故。
  五区工商分局
  对申办或年审营业执照的锅窑炉使用单位,严格进行核查。
  六区公安分局
  保障烟尘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制止暴力抗法事件。
  三、烟尘污染整治要求
  ⒈按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规定,“-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应予淘汰,由经贸部门实施;
  ⒉经检验、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锅窑炉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操作使用证件的司炉工不准上岗,由质监部门实施;
  ⒊对现有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改油、改气、改烧无烟煤,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还必须配套使用除尘设施,以确保烟尘和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今后,热电厂供热范围外新建或更换的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由环保部门监督实施。
  ⒋对办理营业执照的锅窑炉使用单位,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
  ⒌根据锅窑炉使用单位的具体违法情节,由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依 ……(未完,全文共1382字,当前仅显示8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