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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3/5/20 19:32:52
目录/提纲:……
(二)》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14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义务分析.............24
(三)用户资金安全问题.....................34
一、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
(二)该指示不规定须凭受益人的要求而进行付款
(一)网上支付(二)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三)银
(四)银行卡跨行清算(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一)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登记表(附件1)
(三)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措施
(五)公司章程(六)验资证明及
一、规范电子支付行为,保障资金流动安全
(一)规范交易方之间的电子支付行为
(二)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行为
(三)防范电子支付金融风险
(二)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
24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义务分析
(一)反洗钱问题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_组织、_分子以及从事_融资活动人员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问题分析(二)》
1“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环境研究”之二 :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分析

目 录
内 容 提 要........................3
一、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7
要 点:.....................................7
1、电子支付主要法律问题的划分..........7

2、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法律关系..............8

(1)电子支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8

(2)电子支付中的行政法律关系:.............................9

(3)电子支付中的刑事法律关系:...........................9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类型................................................10

4、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主要风险............. 11

5、从央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看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的基本原则 .....................12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14
要 点:...............................14
1、国外规定...........................14
法规链接:...............................15
2、国内规定................................17
事件链接:.............................19
法规链接:........................20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义务分析.............24

(一)反洗钱问题................................24
要 点:.........................................24
1、国外规定..................................24
法规链接:....................................25
2、国内规定...................................25
法规链接:....................................27
(二)反套现问题..................................30
要 点:...........................................30事件链接:....................................31法规链接:...................................31
(三)用户资金安全问题.....................34
要 点:...........................................34
1、国外规定.................................34
事件链接:..................................35法规链接:..................................35
2、国内规定..............................36
法规链接:..................................37
(四)电子货币问题...........................38
要 点:.........................................38
1、国外规定..........................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7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子支付产品而产生的信息可能被泄露而用于欺诈或者其他损害其利益的目的的风险。
二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问题。金融监管部门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维护人们对付系统的信心以及保持对货币政策的控制能力,致力于对清算机构实行一定的市场准入标准、维持一定的储备金、资产的利用要达到一定的安全程度等方面的监管。
三是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比如避免电子支付活动被用来洗钱、避税和进行非法赌博。一般通过加强电子支付产品的可稽查性(非匿名的),支付额度的小额化来降低电子支付产品对犯罪活动的吸引力。

2、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根据其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其中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
(1)电子支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表面上看,电子支付与传统的以银行为中介的支付没有太大的区别。实际上,由于电子支付使用了技术手段和技术系统,导致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不同于传统支付的当事人。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分为五方主体: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及网上支付平台)、认证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
电子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目前中国现有的和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管制性的规范,很少有对于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目前主要是靠规范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由一组系列合同构成电子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付款人:在电子支付中银行和发出支付指令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客户通过互联网将支付指令和个人身份信息以加密的方式发送至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对委托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后,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将委托人银行账户上指定金额划至另一账户,同时收取一定的委托金。但是此时不同于传统支付方式的是支付指令通过网络传输方能到达银行,因此在客户和银行之外出现第三方当事人,即网络系统的服务提供者。付款人对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电子支付的服务。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还存在基础性的引发其支付义务的法律关系。一般在款项到达收款人账户之前,付款人对收款人的债务未得清偿。
收款人:电子支付中的收款人按照其与接受银行的服务协议,要求其妥善地接受所划拨过来的资金。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一个基础性的法律关系,或者是因为买卖合同,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对付款的人债权而引发的收取支付的权利。
银行:是电子支付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结算中介,其支付依据的是银行与付款人(或收款人)所签订的电子支付服务合同。银行的基本义务为按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银行在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中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受银行的角色。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链条中,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一旦资金划拨失误或失败,应向客户进行赔付,免责的情形除外。作为接受银行,应按接受银行与其客户的协议妥善地接受划拨过来的款项,如有失误或延误,应按其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来办理。另一方面,发送银行和接受银行一般都是某一大额电子支付系统的成员,互负义务。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因其业务模式的不同,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目前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有银行网关代理、银联支付网关模式、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几种。网关代理模式可以归入到网络软硬件服务商的角色。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又可分为纯粹的支付中介(如首信易支付)和支付中介加交易担保(如支付宝)。作为支付中介和结算中介,应承担类似于银行的责任,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对客户的基本义务依其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按照客户的支付指令,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支付。除了与客户的关系之外,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仍然要依托于银行的账户和支付系统才能实现资金的划拨。因此,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也存在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只是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因其从事的业务和普通的个人客户和一般的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不同,因此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和银行之间更应适用大额资金划拨的规则。
认证机构:即在网络上建立一种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为参与电子支付的各当事人的各种认证要求提供证书服务,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使交易及支付各方能够确认其他各方的身份。网络硬件及软件服务提供商:主要为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硬件及软件服务。软、硬件服务提供商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主要由合同约束。因网络系统的问题使电子支付使用者的权益受损时,其直接的追索对象应该是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等电子支付服务的提供者,然后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再根据它们和软硬件服务商之间的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
(2)电子支付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因银行业监管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和主体进行监管所形成的。主要可以分为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和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会形成相应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则是由于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时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3)电子支付中的刑事法律关系:
相关行为人由于在电子支付中或利用电子支付实施了破坏金融秩序、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财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实施网上赌博行为而形成相应的刑事法律关系。具体可见中国刑法第 171 条——第 200 条的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及第 264条关于盗窃罪,第 266 条关于诈骗罪,第 286 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 303 条关于赌博罪的有关规定。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类型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是网上支付的一种。网上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1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的支付则是由非银行机构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服务,支付平台通过向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或虚拟账户,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要。考察各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大体上分为支付通道服务模式和支付平台账户服务模式。

(1)支付通道服务模式
网上支付的电子信息必须通过支付网关进行处理后才能进入银行内部的支付结算系统,从而完成安全支付的授权。支付网关是互联网公用网络平台和银行内部的金融专用网络平台之间的安全接口。在这种服务模式下,支付平台只作为支付通道将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传递给银行,银行完成转帐后再将信息传递给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此信息通知商户并与商户进行账户结算。以首信易支付 B2C 支付服务为例,其《B2C 在线支付服务协议》中约定由首信易支付向签约商户提供网上安全支付服务和提供在线查询服务。网上消费者在首信易支付的签约商户下订单并选择首信易支付作为付款方式后,直接链接到首信易支付的安全支付服务器上,在支付页面上选择自己适用的支付方式进入相应的银行(银联)支付页面进行支付操作,然后首信易支付将网上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传递给相关银行,由银行实行冻结、扣帐或划帐并将结果信息传至首信易支付和网上消费者,首信易支付再将支付结果通知商户,支付成功后由商户向网上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通知商城,最后由各个银行(银联)通过首信易支付向交易成功的商户实施清算。
2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支付平台账户服务模式下,用户须在支付平台开立一个以电子邮件为名称的虚拟账户,并可以对账户进行充值、使用该账户进行收付款,这与活期存款账户的功能十分类似。用户可以通过支付网关在银行账户转帐结算完成收付款,也可以仅在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之间转帐结算完成收付款。支付平台也可能参与到交易中来,通过提高交易付款的安全度来促成交易。不论是转帐结算还是参与交易,支付平台都以用户的虚拟账户为中间点,支付过程必须经过虚拟账户。
例如使用上海快钱的用户必须以电子邮件在其网站上注册用户,各种快钱业务都是通过这个虚拟账户展开。其中,网上付款和网上收款只涉及到款项在快钱账户之间转移,不涉及银行账户变更。账户充值、账户提现和支付网关业务则必须通过银行的支付网关实现。如果
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充当交易的信用中介,则其付款流程会与网上交易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卖方的履约情况向卖方划转买方的所付款项,如支付宝。在此流程中,客户和商家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账户。客户在向商家购物后,商家将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信息传送给第三方平台请求支付,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客户发出支付请求,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到开户银行进行支付。支付确认返回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客户已经付款。商家向客户发货,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者再将货款转入商家在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中。
根据以上对两种服务模式的分析总结,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主要提供三种服务,一是根据客户指令完成收付款;二是向交易双方提供增强交易可信赖度的中介服务;三是向客户提供可储值的虚拟账户。第一种服务中,支付平台是结算服务者,第二种服务中,支付平台则是暂时保管货款的第三人,第三种服务中,支付平台提供了类似活期存款账户的服务。因此,三种服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支付平台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同。
在支付过程中可能会有五方当事人:资金划拨人、资金划拨人开户行、收款人、收款人开户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其中,资金划拨人及其开户行、收款人及其开户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在实践中较为明确,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自身的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目前仍不够明确。

4、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主要风险
以上模式的风险应该是不同的,第一种银行网关的模式更多的是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或者电子支付的监管进行管理,第三种银联的模式纳入银行卡收单这个范畴更合理些。那么我们对网上支付进行业务规范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内部交易这两种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对现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较大的,这两种模式有很多共同点,内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为建立这种账户服务,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基础上。
这两类模式的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很大资金沉淀,当资金沉淀、资金吸存这种行为出现以后,自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或者支付风险问题。在这两种模式下,网上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买家把钱付给企业,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卖家确认以后,平台把钱再付给卖家,在滞留的过程中,钱沉淀在支付机构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开立账户后,随着交易额的增加,现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都和客户签约,约定比如每周清算两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随着这种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资金沉淀量将是非常大的。这种安排是为了增强网上交易信心,维护公正性,确实是很有效的做法,但问题是你保证了交易双方他们之间的信心,提供了信誉增强的服务,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谁来保证呢?当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是对一家企业,而是对着很多家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以后,其影响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电子支付服务商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发行,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发行电子货币对持有人来说是一种负债,那么债务的赎回将来应该是什么样的,赎回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等,都是问题。对账户进行冲值时买卖双方可能会把一些钱先存进去,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支付服务提供服务商来说,相当于发行一种电子货币,将来表现形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属于电子货币发行行为。从国际上电子支付发展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肯定是网上支付一个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国内,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等这些方面确实在规定上还是空白。

第三,这类支付服务涉及到支付结算账户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还是属于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开立账户后,在账户里沉淀的资金怎么定性,到底是不是视做存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开吸收公共存款这样一个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做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这类业务目前实际上还是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事这方面的业务面临着法律上的突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很难预料一两年后会发展到什么规模,电子支付会达到什么规模,而达到一定规模后,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一定影响。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好的 PAYPAL,在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也引起了监管方面的考虑,到了一定规模以后,政府是不得不面对的。

第四,网上电子支付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现在的网上支付单笔交易金额或者总体交易金额还不是很大,非法资金转移、套现的现象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是也已经有所表现。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正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实际上是为了套取现金。对银行卡来讲,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提供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或者为了满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费需要,并不是为了让人大量使用现金。对信用卡的取现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网上交易则避开了这些。现在很多网站买卖都还是不收费的,成本几乎就是零,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套现更为方便。

5、从央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看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循序渐进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活动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其不断而快速创新的特点,通过一个“指引”进行全面规范的难度较大。因此,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相应的“指引”,以对电子支付进行较为全面的规范,这就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一号指引主要规范银行及其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 ……(未完,全文共42905字,当前仅显示77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