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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有关伊斯兰教法于汉地社会传播的论文有感

发表时间:2013/6/16 18:25:46

冲突与妥协:法律文化交流的主旋律
——读有关伊斯兰教法于汉地社会传播的论文有感

“中西文化交流史”课程使我明白,任何一种文明都不是在真空中孤立成长起来的。回顾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历程的,我想,如果说古代中国的人群构成、语言文字、z-教习俗等等都受到中亚、印度乃至更西边文明的影响,那么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可能独善其身。
最近和穆斯林同学的交流使我对伊斯兰教法律文化产生了兴趣。伊斯兰教是一种z-教与法律高度合一的律法型z-教,其根本经典《古兰经》也是其最重要的法典。至少在唐代,伊斯兰教就已传入我国,那么,伊斯兰教法遇到中华法系,两种法律文化间发生了怎样的互动,对此我一无所知。
带着这些疑惑,我阅读了一组有关伊斯兰教法在汉地社会传播的论文,包括《论宋代在华穆斯林的法律地位——兼论伊斯兰教在宋时的传播与发展》、《元代回回人的z-教制度与伊斯兰教法》、《元代回回法与汉法的冲突与调适》、《明清时代汉文译著与回族穆斯林z-教法律文化的传布》、《〈大清律例〉回族法律条文研究》 。阅读之后,我深深体会到,不同文明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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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就是因为穆斯林们看到了佛教中国化后派系林立,背离教旨的“前车之鉴”,因而定下了“净经不译”的规矩。而在丧失语言基础的条件下,明清时代的回族学者对这种z-教危机产生了警觉,由此开展了将伊斯兰教经典译为汉文的过程。伊斯兰教法也是在翻译为汉文的过程中,真正实现了中国化。
在此过程中,一些公法领域内明显与《大明律》或者《大清律例》抵触的规定被删改了。这是伊斯兰教法与中华法系互动中相容的一面。然而另一面是《大清律例》中对回族人民苛刻的不公正的刑律规定,以及19世纪中后期令人震惊的回民起义,或者说回民暴动,体现的则是伊斯兰教文化与汉地社会的剧烈冲突。

二、相容与冲突:对伊斯兰教法与中华法系互动的思考

伊斯兰教社会长期是政教合一的,这种律法型的特性也导致伊斯兰教的教旨轻易不会被其他文化同化。伊斯兰教法对穆斯林的控制从_态领域一直扩展到家庭和个人生活,可谓无微不至。以今天的眼光看,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能在另一个风格迥异的法系下存在,简直不可想象。然而,中国古代的中华法系,几乎不受任何z-教的影响,同时,其主要作用也一直被认为是“定罪量刑”,简而言之,法律只是王朝统治的工具,并不像今天涉及到价值观的问题。我觉得这样思考,为了对汉地社会的穆斯林_进行有效的统治,伊斯兰教法与中华法系的互动完全可能长期存在,并出现相容的情况。
比如宋代,国家始终无法重开路上丝绸之路,为了与北方_分庭抗礼,宋代——尤其是南宋对海外贸易的依赖性更强。因而,朝廷向来华经商的穆斯林商人提供了大量优惠的贸易政策和法律政策。一方面,朝廷加强官吏职责,重视市舶司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朝廷赋予来华穆斯林相当优渥的法律地位,比如穆斯林能够留华居住、为官入仕、与汉人通婚等等。同时,为了避免伊斯兰教文化与汉地社会文化出现剧烈冲突,国家鼓励穆斯林_聚居, “蕃坊”(汉地社会对沿海地区穆斯林聚居区的称呼)从而出现。宋政府在蕃坊设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诱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 ,同时,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规定,蕃长得依其本国法律和习俗处断蕃人之间轻微的案件,只有应判“徒”刑以上的罪才送至州府决断。从中可以看到,伊斯兰教法不仅进入汉地社会,并且被中华法系的_所包容,保有相当程度上的独立性、完整性。
王东平的论文中对这种相容的解释是,中华法系是以公法为主体的,而伊斯兰教法则侧重于私法领域的规范,比如对婚姻、商务等民事关系的规范,因而采取“蕃坊”制度的存在完全是合乎情理的。想到中国古代地方宗族自治的传统,以及“蕃客”一词中或多或少有些“化外人”的涵义,确实言之有理。
然而,伊斯兰教法与中华法系的互动,毕竟是汉地社会与穆斯林社会在各个方面上的交流互动,就必然会出现差异。差异可能被制度包容,也能被渐渐同化;如果不能相容,就势必会出现冲突,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严守伊斯兰教法的回族人或其他穆斯林民族至今仍是不吃猪肉的,他们生活在以猪肉为主要食用肉类的汉地社会,出现汉人与穆斯林互相视为“异类”的心理现象是绝对正常的。事实上,“蕃坊”制度的出现恰恰透露出宋代政府既需要穆斯林商人赋税纳贡,又不得不解决他们与汉地社会民众发生冲突时变通求全的心情。
元代似乎是伊斯兰教法在汉地社会施行无阻的时代。事实恰恰相反,文化的异质使得汉回官员矛盾不断。伊斯兰教法甚至与蒙古游牧文化都产生激烈的矛盾,最典型的冲突事例是宰性中的开膛法与断喉法之争,这一事件在《元史》、《元典章》及《史集》等中外文文献中均有记载。 仅仅是宰杀牲口的方式之争,最后竟导致“木速蛮”(穆斯林)大量离开汉地,穆斯林国家也不派遣商队来元朝贸易。
这些生活方式的差异真能导致不同文化上的剧烈冲突么?素食主义者或者不吃牛肉或羊肉的人今天大有人在,然而为什么不吃猪肉的穆斯林就会让人产生那么大的异样感呢?我觉得归根结底还是在于,某些习惯是人们自己养成的,而穆斯林的习惯则是伊斯兰教法强行规定的。这种法律文化的意义不在于吃不吃猪肉本身,而在于对所辖的社会_的控制,这是一种制度化的支配性的社会权力。这种权力的范围就算仅 ……(未完,全文共4345字,当前仅显示21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读有关伊斯兰教法于汉地社会传播的论文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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