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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

发表时间:2013/6/24 12:21:14

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
(2012年12月11日祁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县人大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争创“三城”(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城市),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公民素质,展现我县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升我县综合竞争实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目标任务要求
全县上下应当从全面落实_、构建_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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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等河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工业、农业、城镇生活污染源的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城乡大气环境和噪声污染的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生活环境。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便、垃圾废物、农药化肥污染整治和公厕改造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和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加快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建设。
二、加大投入,形成多元投融资格局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公益性事业,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必须加大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县要初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融资格局。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县人民政府要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同时,将财政、住建、环保、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民政、水利、国土资源、畜牧、能源等部门的政策项目资金和农村“一事一议”资金打捆,向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倾斜。要突出重点,加大对城乡规划、生态建设与保护、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管、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依法加强对排污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城乡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等优惠政策。
依法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投入。有步骤地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扩大城乡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对外开放领域,积极引进、鼓励外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三、齐抓共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抓紧制定、修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专业规划。在进行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环保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将目标及任务分解到镇乡办场和县直各部门,加强日常督查指导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要进行表彰;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抓好管理、技术和日常维护保洁队伍建设,明确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同时,强化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及时纠正重大违法问题。对严重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依法质询有关负责人,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提出对有关负责人的罢免案或撤职案。
四、全民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 ……(未完,全文共2584字,当前仅显示164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人大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