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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13/7/7 19:31:50
目录/提纲:……
一、主要工作成绩
一是建立完善了立案监督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是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不枉不纵打击了犯罪
二、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有些监督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存在监督空白领域
三是法律监督的主动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二是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离新形势下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还有一定的距离
三、几点建议
……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
调 查 报 告

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赵宝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的安排,我们内司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显乾同志的带领下,有计划地对县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来开展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和检查。我们深入到县检察院的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林检科、控申科、民行科,通过听取相关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及办案人员的汇报,个别走访和查看案件登记台帐及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掌握情况。现将这次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绩
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看,近几年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自觉坚持以“_”_想为指导,突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3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刑事an件1059件1751人,经审查,依法批捕928件1535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案件871件130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725件1055人,移送市检察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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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开创了永州市公益诉讼案件的先例。另外,还大胆尝试吸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对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关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共同研讨的会议制度,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提高了监督的准确性和案件质量。
(三)充分发挥驻所检察职能,强化监管监督。县检察院驻县公安局看守所检察室已被评定为_二级规范化检察室。不但对在押期间的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也对看守所内不按规定交付执行、违法会见、通信、提审等情况进行了重点监督,切实维护了监管秩序。
(四)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强化了内部监督。县检察院自省检察院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以来,严格按照省检察院《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对检察业务各个环节和项目进行考核,促使干警自觉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执法理念,并制订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将执法质量考评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提高了全体办案干警的办案质量意识。该院还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该院还特别重视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信访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错即改的态度,不断加强内部监督。今年5月县检察院还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委政法委的有关领导和同志为该院的信访案件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维护公正司法作了很大的努力。
二、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思想认识没有完全到位。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县检察院有少数干警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一是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是办案,只要办好自己的案件,不出错案、冤案就可以了,对其它方面的监督可有可无,执法为民的思想不牢固,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这个根本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二是认为现行法律对某些法律监督规定得不完善、不科学,缺乏具体的措施,即使监督起来也是流于形式,收不到监督的实效,有时做了也是白做还不如不做,对法律监督的信心不足。
(二)跟踪监督力度尚有欠缺。一是有些监督只是流于法律文书的“纸上监督”,在向有关部门发出相关法律文书后,跟踪监督落实的比率不高。比如县检察院2005年、2006年、2007年中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66人,该院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后,向侦查机关列出了需要补充证据的提纲,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将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但对侦查机关在收到检察院的补充证据提纲后,是否补充了证据,补充到了哪些证据,补充的证据是否达到了逮捕的证据要求等工作开展情况,往往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措施,工作处于被动的状态。我们调查后发现,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这66人,只有9人经补证后转为逮捕。又如该院近五年来共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9件25人,但是被抓捕归案,移送起诉判刑的只有少数几人(件)。二是有些监督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存在监督空白领域。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后,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也只是督促侦查机关放人了事。既然是不构成犯罪,那么侦查机关的立案就是错误立案,属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范围,是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按照法律规定,县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撤销立案,但是这项工作至今还没有开展。另外,对刑罚执行中缓刑的执行情况也基本上是一个监督“盲点”。刑诉法明确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但据调查了解,县检察院有关部门还没有开展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数据及其活动情况以及监管机关的监督情况没有基本的了解。三是法律监督的主动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该院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就案办案思想比较严重,对有关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违反程序办案的情况关注不够,使公正司法打了一定的折扣。如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方面,存在超范围取保,保而不审,以保代侦,以保代结,取保后停止侦查,随意没收保证金,取保候审到期后不按时解除等等情况。据了解,自2006年1月-2007年12月,公安机关对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就达120人,到2008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判决的仅有22人,对剩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作何处理,检察机关既不知情,更没有实施有效监督,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部分案件是不了了之了。因此,实际上公安机关将取保候审变成了其变相结案的一种方 ……(未完,全文共4621字,当前仅显示23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