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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教育法的角度看中小学择校现象

发表时间:2013/7/8 19:05:02

从义务教育法的角度看中小学择校现象

当前,在_各地,择校现象十分普遍。并且不仅仅局限于义务教育阶段,还涉及到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农村学校。所谓“择校”,其实就是不在本学区就近入学,而是跨学区入学。这是在优质教育资源稀缺、适龄儿童无法全部接受无差别的免费的优质教育的情况下,学生及家长主动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学校,以占有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自觉行为。可是我国在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已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校,使儿童、少年能就近入学。”2006年生效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又再次强凋了义务教育要就近入学。可见,择校现象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存在着冲突。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止择校,但是,从1993年我国取消小升初考试以来,_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却有增无减,有的农村学校甚至是人去楼空。这些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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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实行教育倾斜政策,集中力量办重点学校,导致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这种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划分为择校提供了条件。
二、择校现象的利与弊:
对于择校现象的利弊之争,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赞成择校者认为,教育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人们有权利选择优质的服务,剥夺受教育者的这种权利并将弱势_限制在薄弱学校是教育中的强权和不公。择校可以满足人们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利用;有利于促进学校之间的竞争,提高区域内教育的总体发展水平;收取择校费还可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因此,他们呼吁给择校以合法的身份,正视教育质量差异,尊重家长和学生的选择。
反对择校者认为,择校将导致以钱择校、以权择校,只能增加强者的选择而剥夺弱势_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是一种教育领域的腐败和不公。择校现象会造成教育资源的非合理布局和非均衡配置;会造成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额外收费会使家长不堪重负,又有苦难言。他们认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合法的,是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相违背的;义务教育学校收取学生的择校费属乱收费,应严加制止。
三、基于义务教育法看择校现象的三大行为主体
对于择校现象究竟孰对孰错,谁该为择校现象负责,谁的行为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如何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择校行为,下面就基于义务教育法分析择校现象的三大行为主体
1、学生家长:《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从择校行为看,学生家长不仅“保证其按时”还“择优”入学。只是他们还“无法可依”。 择校,从表明上看,好像是学生家长“主动选择”,是一种“自觉行为”,它所带来的一切问题都与学生家长有关。其实,每一个家长在做出选择的时候都是被迫的,迫于升学的压力,迫于指定的学校不尽人意。他们是有苦难言,不择校,心不甘,别人的孩子能接受好的教育,自己的孩子怎就不能接受好的教育。择校吧,心太酸,孩子太苦,自己太累,还尽花冤枉钱。他们渴望:在就近入学的原则下,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2、重点学校:《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而在择校现象中,真正的受益者可能就是那些重点学校了,他们依靠优质的教育资源,一方面可以招收到优质的生源,另一方面还可以获得大笔的择校费,可谓是人财两得。有了这两个条件,学校发展得更快,升学率更高,名声也就更好,真是三得利了。试想,如果没有巨大的利益,他们会收那么多外学区的学生吗?择校所带来的弊端,皆因重点学校而起。
3、政府部门: 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006年9月1日生效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其第二章第十二条中再次强调:“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 ……(未完,全文共3469字,当前仅显示17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从义务教育法的角度看中小学择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