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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解措施 规范调解程序(工商局做法)

发表时间:2013/7/26 14:57:10

创新调解措施 规范调解程序
开创工商行政调解工作新局面
创新调解措施 规范调解程序(工商局做法)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曲阜市工商局综合运用工商职能,积极创新“大调解”_机制,有效拓展行政调解服务领域。主要做法是:
(一)组建机构。成立了曲阜市工商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以局法制科为主建立了行政调解办公室。各科室、直属局、工商所为涉及本业务范围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办事机构,设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员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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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议;经双方确认的调解结果为双方共同意愿的一致体现,所组织的调解属于居间调解,具见证作用,工商机关不对此调解结果承担责任。
(三)明确制度。一是首问责任制:对矛盾纠纷的调解,要从方便当事人角度考虑,各调解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属受理范围的调解申请受理调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清楚地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二是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调解申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积极履行调解职责,久拖不决,造成事态扩大的;故意或过失泄露行政调解相关内容造成调解工作被动的;调解相关资料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有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与争议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争议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四是案后回访制度:及时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五是救济途径及时告知制:在受理调解争议纠纷时,提醒当事人关注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行使的时效;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权利;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提升行政调解效能和纠纷处理的公信力,不断增强行政调解的生命力。
(四)落实责任。明确了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解决争议。直属局、科室分别具体实施与职能相关事项的纠纷调解工作,工商所负责本辖区的纠纷调解工作。落实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事机构和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权责一致,确保“人人有责、个个尽责”,提高了广大工商干部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五)规范程序。详细规定了行政调解处理程序和调解受理范围,包括行政调解的启动、受理、实施、调查,调解协议的 ……(未完,全文共1656字,当前仅显示105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创新调解措施 规范调解程序(工商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