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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政局工作服装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7/29 17:50:25
目录/提纲:……
(四)生产管理人员:在邮政通信生产场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与服务管理的人员
(一)工作时间因公外出
(二)怀孕员工体型发生显著变化
(三)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一)穿着邮政工作服装时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二)配套着装,不得将邮政工作服装与日常便服进行混搭穿戴
(五)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六)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不得穿拖鞋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病外一律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一)各单位填写《邮政工作服装请领单》(一式三份),报送到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三)各单位发放邮政工作服装时,领用员工必须履行签字手续,不得他人代签代领
(三)物业公司要建立回收服装明细台账,妥善保管回收服装,以作备用
(一)情节较轻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通报批评或按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

市邮政局工作服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工作服装的管理和着装,对外更好的树立邮政企业良好形象,展现员工精神风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服装分为标志服装、劳动保护服装。标志服装分为春秋装、夏装;劳动保护服装分为冬装、特殊服装和其他服装。
第三条 每年原则上五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统一穿夏装;其他时间统一穿春秋装;配发冬装人员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三月末着冬装。换装时间可根据当时气温提前或延缓进行换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邮政局营投及内部作业工种的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局人力资源部负责市局本部工作服装请领发放的审核工作;县(市)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局员工服装请领发放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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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所管理人员属性配发相应服装(营业、外勤或内部处理)。
第四章 换装周期和配发标准
第十二条 邮政工作服装换装周期为48个月(有特殊规定换装周期的除外)。
第十三条 邮政营业人员配发春秋装、夏装各二套;邮政外勤人员配发春秋装、夏装各二套,按照劳动保护标准配发冬装一套;内部作业人员配发春秋装、夏装各二套;生产管理人员配发相应服装种类春秋装、夏装各二套。按现有发放标准执行。
第五章 着装要求
第十四条 邮政工作服装仅限于邮政企业员工使用,不得随意拆改服装,不得转借给非邮政企业人员使用,不得将邮政服装赠送他人或变卖。
第十五条 邮政工作服装配发范围内的邮政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生产场所内以及对外服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上岗;本单位举行重要会议或大型活动时,按要求统一着装出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不穿着邮政工作服装:
(一) 工作时间因公外出;
(二) 怀孕员工体型发生显著变化;
(三) 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邮政工作服装统一着装范围:
(一) 季节性临时工以及实习人员;
(二) 配发经济警察服装、保安服装的人员;
(三) 离休、退休、内部退养人员等非从业人员;
(四) 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及长期病休(半年以上)人员暂不配发,返岗后再按照本管理办法配发相应服装。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员工穿邮政工作服装时,应做到整洁、配套、规范、统一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穿着邮政工作服装时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二) 配套着装,不得将邮政工作服装与日常便服进行混搭穿戴;
(三) 保持邮政工作服装干净整洁;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四)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及歪戴帽子,正确佩戴邮政工作服装的服饰;
(五)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六) 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不得穿拖鞋;
(七)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病外一律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章 邮政工作服装发放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邮政工作服装管理台账,翔实记录有关邮政工作服装发放的相关信息。
各单位应建立邮政工作服装使用明细台账,记录本单位员工使用请领邮政工作服装的各种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部每半年会同计划财务部对服装库存、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供应部门建立领用服装台账,记录各单位领用服装的各种信息。
物业公司供应部门库存备用服装数应保持在应配发服装人数的 5%-8%,不足此比例数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请领邮政工作服装流程:
(一) 各单位填写《邮政工作服装请领单》(一式三份),报送到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二) 审批通过后的《邮政工作服装请领单》一份送交计划财务部留存记账;一份送交物 ……(未完,全文共3034字,当前仅显示15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邮政局工作服装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