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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7/30 6:38:18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保证用工质量,满足公司各项业务用工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劳务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公司工作的人员。
劳务工分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协议人员。
第二条 对招聘的劳务用工岗位由基层单位提出,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由公司综合部会同劳务派遣单位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基层单位、综合部、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招聘,综合部与基层单位负责新招聘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
原则上劳务工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再录用。对人员紧缺岗位、关键岗位和专业技能人才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三条 基层单位根据经营、服务的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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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每月为劳务人员缴纳。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人员代扣代缴。
基层单位在聘用劳务工时优先考虑劳务协议人员(内退、协保、退休等)。
第九条 新录用的劳务工上岗前须进行入职教育、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为3天。
入职教育由综合部负责,建立劳务用工登记簿和劳务工信息库;“三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监部负责,建立劳务工安全教育档案。应知应会教育由基层单位负责,并建立教育记录,本人签名。
第十条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进行试用,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劳务工签字,报公司综合部批准后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公司声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务工,应根据大连港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惩罚、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报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辞退劳务人员必须是事实清楚,有相关的证据和书面材料,要做到有理、有据。
辞退人员具体流程为:基层单位书面提出处理意见、综合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自动离职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基层单位应及时做好空缺岗位人员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劳务工日常管理,建立劳务工考勤簿,进行每日考勤记录,禁止月终一并划考勤的做法。
第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所、设备、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务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回派遣单位:
1、实践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2、违反劳动纪律或港规港纪的;
3、失职、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公司利益、形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天的。
第十六条 因公司原因造成辞退劳务人员的,其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1、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司采纳为公司带来较大效益的;
3、控制成本,节约开支成效显著的;
4、为保护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见义勇为、挺身而出者;
5、工作积极努力,成绩显著,属同行中佼佼者;
6、积极参加公司或集团各项活动,取得较好成绩,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和形象的;
7、其他经公司研究可以嘉奖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经济处罚或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 ……(未完,全文共2223字,当前仅显示14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