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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看病贵”的主要成因与因应对策

发表时间:2013/8/2 19:19:44
目录/提纲:……
一、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与现实考虑
4、财政投入的方式与数量也决定了医疗服务价格的基本水平
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不是决定具体病例费用的唯一因素
三、目前医疗乱收费行为的主要手段与表现方式
四、规范医疗乱收费行为的对策建议
1、修订《刑法》,把医院无中生有的医疗收费视同诈骗、盗窃行为
2、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管上的措施
3、形成合力、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化解医患矛盾
五、试行收支两条线医院探讨
……
诚信医院收费行为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论“看病贵”的主要成因与因应对策

“看病贵”问题,从整体与根本上说,既与财政投入、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水平有关,也与医疗乱收费行为有关。就每一个医疗乱收费案例而言,社会所认为的医疗乱收费,既包括医院因理解不到位或工作失误造成,也包括着某些医院在主观上的谋求与故意。而我们认为,“医疗乱收费”所指的应是:因医疗机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为实现投资回报或经营管理目标,以明示或暗示的行为指向,引导或者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以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医疗手段或计费方法,牟求暴利的行为。
表面上看,医疗乱收费行为虽然会给一些医院带来超常利益,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最近,有一则手机短信流传很广,叫《医生与强盗》,部份内容如下:“有不少人把医生比作强盗,在我看来,怎么能把医生看作强盗呢?医生和强盗还是有很大区别:你把钱交给了强盗是为了活命,你为了活命而把钱交给医生;强盗只能抢光你身上的财富,医生却能抢光你一生的积蓄;强盗只会逼你掏钱,医生却能逼你借债;你碰上强盗最多是破财消灾,你碰上医生却得倾家荡产;强盗通常只在晚上作案,医生却全天候抢钱;强盗作案时胆战心惊小心翼翼,医生抢钱时理直气壮无所顾忌;强盗还怕你人多势众,医生连警察也照抢不误;你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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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执行的《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方案》的通知中,除了告知“最高价格”是以三级医院为基准外,其中第二条明文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向下浮动制定本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召开有关会议和培训时,也反复强调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不完全成本,合理制定具体价格。但是从实践看,虽然现行价格管理形式具有灵活机制,并允许医疗机构结合本院实际,低于最高限价制定本院具体执行价格,但从过去的实践看,医疗机构很少主动自行降价,不过,最近我们也看到,目前个别乙级以下医院从竞争角度考虑,提出了一些降价措施,如单病种费用封顶办法,例子如正常分娩住院三天费用不超过900元。
2、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包括医疗检查检验价格)标准时,是以正常规范的诊疗常规为基础加以考虑的,它不把过度诊疗、小病大检查、小病大处方等医风医德因素,作为制定价格水平的直接因素。就象当年制定私营小巴车最高限价时,价格主管部门按交警部门核定的定额乘载量进行成本测算,但实际营运时,私营小巴车没有不超载的,在这种状态下,什么成本和限价都虚化了。面对这种现象,仅仅靠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或检查检验价格标准,我们担心医疗机构反而可能为了弥补损失提高收益,而更多的使用过度诊疗方法。
3、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引进采用高端设备、测试剂或新的医疗方法,在未成熟普及之前,初始成本较高,此外医疗设备的新旧与功能等差异,会产生不同的质量结果,都需要相对灵活的价格机制,以减少医疗服务价格的频繁调整和项目过度细分。
4、财政投入的方式与数量也决定了医疗服务价格的基本水平。不言而喻,对公办医疗机构的公共财政投入比例越大,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的设定才有可能越低。总之财政政策与价格政策是一对配套性政策,是一件事物的两面,彼此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要么增加公共财政投入,要么维持足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价格水平。
在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方面,除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办法外;还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以招投标价格为基准加价的办法,目前药品加价率为15%,医用耗材分为按进价1000元以下、1001-5000元、5001元以上三档,加价率分别为10%、8%和5%的价格管理方式。
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不是决定具体病例费用的唯一因素。
我们认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高低,并不是决定医疗最终实际费用高低的唯一因素,医疗方法和医疗计费行为优劣,有时候决定着每一个病例实际费用的高低:哈尔滨、深圳天价医疗费用事件,问题就不是出在医疗项目价格水平上,而是出在医疗规范和计费行为,比如住院期间对一个病人先后输入了近4吨的各类血浆等等不正常不合理现象。我们认为,在当前医疗乱收费行为中,采取修改具体价格牟利的现象较少,这是因为在普遍以电脑作为计费工具的基础上,医疗服务项目相对应的价格标准,在程序中是预设好的,现场计费人员并不容易改动其中的价格。
再举个例子加以说明:厦门市现行公办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省批准,可以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地方价格。虽然地方医疗服用务价格水平从2005年以来高于全省目录价格平均水平,但是,从_省卫生厅每月公布全省32家三级乙等以上医院的医疗费用水平以来,其数据分析表明,厦门抽查的几家三级医院,可以说代表着厦门市的区域性医疗费用水平。2005年1-9月,厦门市4家三乙以上公办医院的医疗费用水平,每门诊人次平均约101元,每出院者平均约5949元;省级8家医院平均分别约133元和10009元;福州市6家医院平均分别约131元和7633元;全省32家医院平均分别约133元和7281元。厦门市2005年1-9月份的医疗费用2项指标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省级医院住院费用水平较高,不排除含有病例治疗程度上的差异,但根据医疗费用平均水平分析与同档次比较,还是可以说明厦门市公办医院收费行为基本上是规范的,但是不排除在个别医疗机构、个别病例、个别医疗环节,以及民办医疗机构方面(尤其是皮肤科、妇科诊所),仍然存在一些不正常的收费。如厦门晚报“我要说”栏目连续4天报道了某民办门诊部涉嫌医疗欺诈的行为,如是,从中我们看到了医疗费用超高是基于医疗行为的不正常(见附件)。
通过上述举例,我们主要想证明的是,虽然厦门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高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但并不等于具体医疗费用一定高于全省水平,从而说明价格水平高低不一定是引起“看病贵”的唯一因素。
三、目前医疗乱收费行为的主要手段与表现方式
以历年来各地媒体上披露的有关医疗乱收 ……(未完,全文共8919字,当前仅显示24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看病贵”的主要成因与因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