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政府/行政/规章制度/>>正文

论我国省部级行政复议制度的利弊及完善

发表时间:2013/8/31 6:45:04
目录/提纲:……
一、我国有关省部级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省部级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争议
(一)有关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争议
(二)有关行政复议终局制度存在的冲突
三、省部级行政复议的完善措施
……
论我国省部级行政复议制度的利弊及完善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必须先向作出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像_申请裁决,_裁决为最终裁决。但是此种复议模式并不能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复议模式下的有关复议前置和行政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规定,在学界都有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省部级行政复议模式进行分析,权衡各种规定的利弊,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省部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复议终局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visions,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 refuses to make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the parties must first make a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rgan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decision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所谓省部级行政复议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对_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_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_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_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_申请裁决,_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有关省部级行政复议的模式为:当事人对_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_申请第二次行政复议,但_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这种模式可以归结为:先强制复议前置,再诉讼复议_选择,但是复议终局的行政复议模式。
   我国省部级行政复议的模式,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个是复议前置,即当事人对_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复议终局,即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申请二次行政复议时,_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复议中规定的并不清晰,对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有不同适用。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吴汉东主编:《行政复议法新论》,_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其功能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对等法律地位,行政主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因此需要法律手段来确保行政相对人获得有效的救济。第二,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市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功能。第三,行政复议的效率功能。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程序简便灵活,能以较低的成本及时纠正错误。
   可见,行政复议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功能。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省部级行政复议的的有关规定,还不能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省部级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争议
   我国省部级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争议主要是有关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两方面。有关复议前置的争议:一部分学者主张应该减少行政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甚至取消行政复议前置,他们认为行政复议前置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人为的拖延救济时间,阻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侵害了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应该扩大行政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他们认为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利大于弊,有减轻司法负担,并且在审查合法性的基础上,还可以审查合理性问题。有关复议终局的争议: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含有复议终局的规定,复议终局制度在我国还存在;另一方面,有些学者主张废除复议终局的有关制度,认为其违背了司法最终原则,应该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制度。
   (一)有关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争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有利有弊,一部分学者主张减少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适用范围,甚至取消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因为复议前置制度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必须经过复议再进入诉讼就认为地延长了救济时间,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如必须以复议为先行程序,实际上形成了对公民权利行使之自主性的一种限制。[吴汉东主编:《行政复议法新论》,_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因此,应该将行政复议前置限定于某些具有极强技术性、专业性的案件,以便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优势。[ 阮雪琴,侯世宇:《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载《法律与社会》,2007年版,第522页。]尤其是对对_部门或 ……(未完,全文共9080字,当前仅显示24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我国省部级行政复议制度的利弊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