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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及物资设备管理专题发言稿

发表时间:2013/8/31 11:32:35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及物资设备管理专题发言稿

2012年是公司的基础管理年,在这一年里,公司花大力气抓基础管理工作,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了项目督查,出版了"管理制度汇编",使我们的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提升.尽管如此,我们的工作离公司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今天我在这里主要谈谈公司在法律风险防范和物资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律风险防范

1、公司2012年法律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底,公司累计在手诉讼案件73件,较去年同期上升了21%,累计标的额13034.79万元其中作为被告的有51件,标的额10773.49万元;作为原告的有22件,标的额2261.30万元.(上述原因是因为公司加强清欠力度,将账龄长、难度大的呆账、坏帐进行清理并已立案起诉). 作为被告51件中已结案的22件,结案率44.89%.已结案件的诉讼标的4346.44万元,结案标的1179.04万元.其中庭前、庭外和解16件、执行和解3件,其调解诉讼案件标的额939.22万元,调解额705.88万元,为公司节约了233.34万元;调解率86.36% ;胜诉3件,直接规避了承担476.16万元的还款风险. 公司目前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有51个,其中被告29个,原告22个.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较去年同期有了一定程度地下降,原遗留问题引起的诉讼案件,也在逐渐减少,陈年的项目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子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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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再发生以上情况,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③一冶统管工程原武钢二炼钢项目.由该工程引发李文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标的额69.31万元.该工程2007年12月份已竣工验收,因一冶集团公司与我公司未结算,导致我公司与原告也无法结算.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提出我公司与一冶的是否结算并不影响我公司与原告的结算工作.如果最终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则提交鉴定单位鉴定,以鉴定的结论作为判案依据.根据庭审情况,项目部若不能尽快与一冶武钢项目部办理结算,该案可能会进入工程量或工程价款鉴定程序,鉴定结果无法预测.希望项目部应积极协助经营部与一冶集团公司办理完结算工作,规避后期多付工程款的法律风险.该案表明,分包工程的结算,不完全以总包结算为依据,各项目部要根据合同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办理总包和分包结算.

3、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风险规避

①公司传真件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传真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但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传真机分为两种:普通纸传真机和热敏纸传真机.热敏纸传真机接收的传真件不易更改,法律易认定,而普通纸传真机虽然价格便宜、接收传真件更方便快捷,但因为其接收的传真件与复印件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认定难道大,加上普通纸传真机上的来电号码、本机电话号码可以被任意设置,更加大了传真件本身的认定难度. 目前,我公司综合办使用普通纸(A4)传真机来接收传真文件,这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公司接收其他单位或个人发送的普通纸传真件且传真件上恰好又没有对方的号码时,若对方借此否认传真件的真实性,在我公司又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旦诉讼,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将直接导致由我公司来承担责任的风险. 风险规避:对外经济交往使用传真机,公司应尽可能使用热敏纸传真机.

②公司出具承诺书、证明材料等文件的法律风险. (1)、建二百货商场江城商业广场项目引发颜萍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公司2009年8月向此6人出具过一份证明,审理中建二商场将该份证明为证据提交,法院审查后认定我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故追加我公司为第三人,目前6案均在审理中.因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内容直接指明了公司为收回工程款而配合建二商场办理虚假购房的属实行为,此行为已违反法律法规,甚至触犯了法律.事实上业主是否能顺利办理购房贷款手续,与应支付我公司的工程款是无关联的,公司应维护自身利益不予配合;公司对内不要出具任何带有签字和盖公章的证明文件等,如非要出具,证明文件也不要写明为了什么目的,仅表明有此事而已. (2)、业主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权证而出具各类经济方面的证明文件(主要为房建项目).为办理产权证或地方政府建设部门报审需要,有些业主(甲方)在还未与公司办理结算或工程款未支付完的情况下,就要求我公司配合其办理出具工程已结算(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盖章)、不欠付工程款的承诺书、证明等书证文件,用于政府建设部门备案之用,并给我公司承诺以上双方签署的文件内容仅作为报建备案之用,对双方没有实际约束力.上述我公司行为看似已经规避了法律风险(业主承诺书等),但我公司出具的文件是已经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如业主(甲方)事后按其与公司签订承诺书办理工程结算事宜,就不存在问题,而一旦双方就结算问题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公司之前签订文件就对公司很不利,一旦诉讼,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不采信双方签订的私下承诺,获得法院支持风险的对半.目前如五里锦绣项目和长沙三一项目(前者已经办理、后者还未办理),两家都要求公司出具证明文件. 风险规避:在工程未结算、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结清的情况下,对外公司不要轻易签订任何承诺书、证明等.如非要签订,那么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的数值就必须以公司上报的决算值为准;工程款的证明应按业主实际支付填写.

③与指定分包单位、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已出现的长沙三一湖南奥捷案、广州祈福项目与地勘公司仲裁案,为防止产生较大的风险,应做好以下风险规避: 一是公司今后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公司承包工程的范围、金额以及工期等关键内容,特别是尽量不要把不属于自己施工范围的甲指工程包含在施工总包合同中,应尽量由业主与指定分包商、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公司不参与比较有利.如业主一定要公司与指定分包人、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尽力争取由公司、甲指分包方、供应商和业主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同时应明确约定,公司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公司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二是为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必须对甲指分包商明确递交甲指工程竣工资料的具体时间要求,以免甲指工程拖延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应尽量保留一切可能影响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工期索赔等证据,如双方来往的函件、传真、签单、变更的设计图纸、会议纪要等,并要求业主或发包人签收,(对方若不签收,就用EMS邮递,保留快递单据)以备今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签收原件应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 四是在合同的履行中 ……(未完,全文共11680字,当前仅显示277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及物资设备管理专题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