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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发表时间:2013/9/12 20:55:05

镇人民政府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常熟市《建设法制政府实施意见》、《常熟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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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与办案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镇长或镇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贯彻有关执法监督职责。
第三条 符合听证条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由镇政府法制部门代表镇政府组织听证。

第四条 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先报镇政府法制部门审核,镇长或镇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的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执法监督部门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镇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镇长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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