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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信仰_的宪政保护

发表时间:2013/9/24 16:07:48
目录/提纲:……
一、宪政
二、宗教信仰_
一、对宗教信仰_的追求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和发展
二、宪政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宗教信仰_
一、美国保护宗教信仰_的宪政实践
二、德国保护宗教信仰_的宪政实践
三、日本保护宗教信仰_的宪政实践
一、国际人权公约保护宗教信仰_的立法
二、国际人权公约保护宗教信仰_的宪政实践
一、建国前保护宗教信仰_的立法
二、建国前保护宗教信仰_的经验
一、新中国保护宗教信仰_的政策及立法
二、新中国保护宗教信仰_的经验
一、新中国宗教信仰_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二、新中国保护宗教信仰_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树立宪法信仰,增强公民的宪政意识
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三、建立权力和权利的正确关系
一、对宗教及宗教信仰要有正确认识
二、对宗教信仰_要有正确认识,并要尊重宗教信仰_
一、在宗教立法中要对宗教\宗教信仰有明确界定
二、在宗教立法中要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
参考文献一、专著:
二、期刊、论文类:
三、我国宗教信仰_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

论z-教信仰_的宪政保护

摘要宪政是用分权制衡的方式来维护个人_及权利的控权机制和保障机制。z-教信仰_是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z-教的_,包括x-教_、z-教活动_。
纵观世界各国,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法国人权宣言规定z-教信仰_以来,各国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形式规定z-教信仰_,并将其作为本国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至于在实践中具体如何对其保护,各国不尽相同,但可以确定的是,作为宪法的实施——宪政,从它产生的开始,就与z-教信仰_联系在一起,z-教信仰_作为个人_的基础,孕育着宪政理念,人们在追求z-教信仰_的过程中推动了宪政的发展;另一方面,z-教信仰_之保护离不开完善的宪政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两者的关系更为紧密。
我国是一个多种z-教多个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大都有信仰z-教的历史传统,因此对z-教信仰_的保护不仅是维护公民z-教信仰_权利,而且是涉及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大事,是宪政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公民的z-教信仰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公民z-教信仰_被侵犯的事实,这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宪政国家是相悖的,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宪政仍不完备的现实。这也成为西方某些人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问题之一。因此,在理论上对我国如何保护z-教信仰_进行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此外,z-教信仰_作为人权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产生的思想渊源,而且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也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z-教信仰_保护问题做深入研究也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
目前,虽然我国对z-教信仰问题较早就展开积极探讨,如从z-教学的角度提出z-教信仰_保护的问题;通过z-教立法来保护公民的z-教信仰_;将z-教信仰_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宪法的角度进行了相关的研究;z-教信仰_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已不再将其局限于作为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一部分加以研究,逐渐从人权的角度对z-教信仰_保护加以研究,但是对国外相关问题缺乏比较研究,而从宪政与z-教信仰_保护的角度则更少有研究。
因此,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从宪政与z-教信仰_的基本理论及关系的角度入手,介绍国外保护z-教信仰_的相关情况并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在完善宪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z-教信仰_才能得到充分实现的观点,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宪政并充分实现公民的z-教信仰_,为公民z-教信仰_保护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以抛砖引玉。
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宪政与z-教信仰_的基本概念和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对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国际社会在立法及实践中如何保护z-教信仰_进行整理。首先,对美国、日本、德国法律及实践中对z-教信仰_的保护情况做了简要阐述;其次,以时间为线索,对二战后国际人权公约如何保护z-教信仰_做了梳理,以期从中能有所借鉴。

第三部分对我国建国前及新中国的z-教信仰_保护做了总结;对我国当前z-教信仰_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_时期对z-教信仰_保护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第四部分对z-教信仰_的宪政保护进行了初步思考,以期在此基础上更好地保护我国的z-教信仰_。

关键词宪政,z-教信仰_,关系,z-教立法

第一章宪政与z-教信仰_概说
第一节宪政与z-教信仰_的基本概念
一、宪政
宪政衍生于西方文化,是西方世界重要的政治文明成果,在各国近现代的国家治理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于宪政的概念,中外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解释,但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西方学者对宪政概念的阐述,按分析的视角来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从立宪政体所包含的要素来阐释宪政,认为符合立宪政体应包含: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建立了违宪审查机制。1第二,就宪政从制度上做出的安排来说明宪政。其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2第三,以宪法对政府权限的制约来阐明宪政,认为宪政是“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权力由宪法界定和限制,宪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及拥有通过不同形式的司法审查实施这些限制的权威,这种司法审查可以经由任何感到其受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的侵犯的当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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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而在于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贯彻了限权、_、民主、法治的理念。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宪政有着自己的价值追求以及表现形式。个人_是宪政的_价值,分权制衡是宪政的手段,法治、民主、违宪审查、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宪政的有效保障。宪政即是用分权制衡的方式来维护个人_及权利的控权机制和保障机制。


二、z-教信仰_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终极价值,宪政在根本上是一种人权保障制度,也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而z-教信仰_作为人的思想信仰,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其他公民权利,如表达_的基础,在人权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及其特殊性,宪政对z-教信仰_的实现固然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z-教的概念
z-教是一个普遍的长期的社会历史现象。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从原始的自发z-教发展到人为的z-教;从多神教发展到一神教;从部落的民族的z-教发展到世界z-教,都对人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现今,全世界约60亿人口中,有80%以上的人信仰这种或那种z-教,z-教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关于z-教的概念,西方z-教学创始人麦克斯·缪勒(1823-1900)曾经说:“各个z-教的定义从其出现不久,立刻会激起另一个断然否定它的定义”。看来,世界上有多少z-教,就会有多少z-教的定义,目前我国较为普遍认同的是吕大吉学者对z-教的定义,他认为:“z-教是关于超人问、超自然的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_化的社会文化体系。”憎可以解释为“z-教的四要素说”,即z-教观念、z-教体验、z-教行为和z-教_。这四种要素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z-教。这一概念较好地揭示了z-教诸要素之间的关系,比较全面,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所指的z-教概念,就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的。

(二)z-教信仰_的概念
z-教信仰_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表现,自美国宪法第一修『F案与法国人权宣言规定z-教信仰_以后,各国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形式规定z-教信仰_,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人权运动的高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也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z-教信仰_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如此,对什么是z-教信仰_还存在不同认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有关z-教信仰_的宪法规定各国不尽相同,如在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宪法中就存在不同的表述,如:“信仰_”、“z-教_”、“z-教或信仰_”、“z-教信仰_"等。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将“z-教_”和“信仰_”作为两个并列的公民基本权利来表述,国际公约大多采用“z-教或信仰_”来表述。”根据荷兰宪法学家马尔赛文截止到1977年的资料统计,世界上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61个国家涉及了z-教_,有64个国家既涉及z-教_又涉及信仰_,有2个国家只涉及信仰_,还有15个国家两者均未涉及。即使是一个国家其规定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四部宪法对z-教信仰_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内涵也有差别。
一方面,z-教信仰_在理论界也并没有权威的定义,每个研究z-教信仰课题的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如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切z-教都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为z-教的信条;二为z-教的仪节。所以,z-教信仰_也包括两种_:一为信仰_,该_属于思想_的范畴,二为礼拜_,任何x-教的人有履行其本教仪节的_,_地举行祈祷和典礼,国家不得强迫任何人履行z-教的仪节。
15第二种观点认为,z-教信仰_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z-教的_。z-教信仰_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_、z-教活动_、z-教仪式_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_。m第三种观点认为,z-教信仰_在我国不仅包括z-教信仰_,还包括了z-教活动_,前者属于思想范畴,后者属于行为范畴。z-教信仰_包括x-教_和择教_两个方面。z-教活动_则包括举行z-教仪式_、z-教出版_、z-教集会_、z-教__、传教_、z-教捐赠_和接受z-教资助_以及z-教营销_。17从以上几种观点可以看出,z-教信仰_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但不论对z-教信仰_如何表述,学者基本都肯定z-教信仰_既包括思想方面的_又包括行为方面的_,只是在对这两方面所具体包含的内容有不同认识。各国也是由于语言表达及习惯对z-教信仰_有着各自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其做一个理解,即每个公民均有信仰任何z-教或不信仰任何z-教的_,有维持或改变他的z-教信仰的_,有以个人的和社会的方式举行z-教仪式,表明他的z-教信仰的_;每个公民均不得因为信仰或不信仰z-教以及z-教信仰的不同,而拥有任何特权或使公民权利受到限制;不得因为信仰或不信仰z-教及z-教信仰的不同,而改变、限制或剥夺一个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笔者结合有关宪法文件规定及国内学者的有关论述,认为z-教信仰_是一个权利体系,包括z-教信仰_和z-教活动_,前者是绝对_,后者是相对_。具体而言,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_地信仰z-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_地进行z-教活动和参加z-教团体等行为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宪政与z-教信仰_的关系西方文明常被人归结为基督教文明,宪政正是西方世界重要的政治文明成果。关于基督教与宪政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西方学者们已经给出了回答,即在探讨宪政问题时几乎一致认为宪政是基督教精神的产物,基督教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和发展。例如美国学者J.弗里德罩希在分析宪政论的起源时,认为“它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18西方宪政的价值与特点主要反映了基督教文化,“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部分”。19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政的理念『F是基督教教义世俗化的结果。另~方面,宪政制度的完善也保障了公民的z-教信仰_。例如宪法对z-教信仰的规定、相关制度对z-教信仰的保障都使公民z-教信仰_得到了有效保护。因此,两者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关系。

一、对z-教信仰_的追求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和发展
中世纪被称为信仰的时代,人们在追求不同z-教信仰及不同教派信仰的过程中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基督教的原罪论20、基督教教义中的一些因素及教会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孕育了西方的宪政精神。在西方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基于基督教文化的宪政有了新的变化与发展,如人性恶理论为法治主义、权力的控制和有限政府的建立创设了理论根基。可以说,宪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基督教和教会是不可能完全脱离干系的。

(一)对z-教信仰的追求及最终确立推动了宪政的产生
世界上的z-教是多元的,有犹太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因此,人民有选择z-教信仰的空问,同时也存在着z-教冲突,而冲突的结果多数是妥协,最终变为z-教宽容,形成了各z-教并存,良性发展的态势。
在漫长的z-教历史上,z-教信仰不_占据着较长的历史时期。z-教之间的斗争和对异端的审判及施刑经常出现,在政治上最主要是对思想和个人_的压制。在国际上这种压迫曾将z-教控制的大部分地区拖进了历史上“十字军东征"的战争之中,在国内则将国家权力直接卷入z-教之间的斗争,这些过程都使得人民更加向往_,又引发出对其他权利的追求,推动了民主宪政的发展。例如,历史上一批清教徒为追求真正的z-教信仰_,脱离英国教会,建立了新教,这种对不同教派信仰的追求,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更加强了人们的_意识,推动了宪政思想的萌生。
而z-教信仰_的最终确立使不同的z-教和教派以及教徒之间产生了一种难得的和谐,为宪政的产生提供了有利空间。例如,在美国殖民地十三州中,宾夕法尼亚和纽约两州是唯一没有确立州教的地方。杰斐逊说:“我们的姊妹州宾夕法尼亚和纽约没有建立官方教会照样长期存在下来。他们在作这个实验的时候,这个实验是新的,并且是可疑的。它意想之外地成功了。这两个州无限地繁荣起来。z-教得到很好的支持……都足以保存和平与秩序……他们也并不为z-教上的意见分歧而更苦恼。相反的,和睦是无比的,而这只能归功于他们的无限的宽容……他们幸运地发现平息z-教争论的办法便是对他们漠然视之。"作为人们在经历了长达几百年的z-教迫害和压迫后的一项制度创新,z-教信仰_体现了诸多不可忽视的宪政价值。
总之,对z-教信仰_的追求使各不同z-教及不同教派变得更宽恕与和解,宪法对z-教信仰_的确认更使宪政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二)z-教教义中的一些要素孕育了宪政理念,促进了宪政_的发展

第一,基督教的原罪论对于近现代的宪政_产生了有益的影响根据基督教的原罪论,人的天性是恶的,因而人在追求幸福和利益中,势必会造成社会冲突与矛盾,因此,基督教从其产生一开始就依据圣经及教会法协调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经过教会法的桥梁,人们把对神的信仰自然的转化为了对世俗法律的遵奉,因为他们认为最初的法律是神授予的,致使一直以来西方注重法治,这对宪政_产生了有益影响。
基督教原罪论在政治文化上表现为对政府官员以及国家权力的怀疑和戒备心理。21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导致了认为政府乃是必要的恶,拥有权力的人必须受到限制,从而追求制度上的防范,以权利制约权力,建立有限政府,这正是宪政的实质所在。美国的政治文化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关系。美国国父们在制定宪法时就含藏着基督教的原罪论,认为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罩,固然会造成独裁专制,集中在大多数人手里,也会产生欺压少数人的民主专政。而阻止权力集中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权力分立,互/fIIiI衡”的制度,这些思想日后变成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推动了美国宪政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第二,基督教所体现的良心_萌生了宪政的_价值——个人_个人_是宪政的_价值,而个人_的观念,就来源于中世纪基督教所宣扬的良心_22,在基督教学说中,良心_是针对罗马政府对基督教采取不宽容政策,基督徒为维护自己的信仰,与国家权威斗争而形成的一套完备的、对西方近现代宪政影响深远的_学说。如果用现代术语来表达良心_,那就是,公民享有信仰_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权利。权利不受权力的干涉,这是典型的宪政语言,可见,近现代宪政的_价值观念已经在基督教良心_主义中有了最初的表达。近代由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提出的个人_与权利不受权力干涉的主张,便是基督教中良心_主义的世俗表达。可见,基督教提出的良心_主张使得近现代的_思想诞生,也直接促成了近现代宪政的发源。

第三,基督教教义中的宽容、平等思想构成了西方宪政的人权基础基督教信仰全人类之神和天国福音,基督徒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都需要接受最后的审判的教义体现出作为个体的人乃是上帝关注的对象,个人的价值非常高,这种个人主义传统,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新约》中多处提到,从人的本性上看,人人都是上帝的儿女,不强制别人服从权威,这种宽容主义精神对西方文化的形成提供了极其丰富的思想材料,尤其是在z-教改革之后,平等思想在宪政中得到了更充分的反映,如新教关于人在_命运上的积极精神转变为政治参与的权利;面对上帝的选召,每个人享有平等的选择权的思想又演化为平等思想,z-教改革唤起的_主义是西方政治文化的_,也成为宪政的实质内容和人权基础。

(三)教会改革对近现代宪政产生了有益影响
教会改革前,一方面,地方上的主教权倾一时、独断专行;另一方面,许多教士、修道院因为占有了封建土地而不得不成为领主的封臣,进而承担各种世俗性质的封建义务,导致教会及其成员的世俗化。到了10世纪,禁欲主义的隐修精神开始复苏,出现了对修道院进行改革的尝试,典型的是希尔德布兰的教会改革。
1073年,希尔德布兰被拥立为教争,很快便提出自己的主张,1075年拟定了《教阜敕令》(Dictatus Papae)23,但引起了皇帝的反击,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焦点在于授职权。24希尔德布兰于1075年通过了一份反对世俗授职权的教令。25但很长时问争斗并无结果。一直到l 122年,教皇卡早克斯图二世同阜帝亨利五世达成了《沃尔姆斯协定》(Concordat ofWorms):26在这份最终的协定中,教阜和阜帝达成了妥协。皇帝向教会归还财产,确认教会实行自主选举以决定担任圣职者,但允许阜帝驾临,而授予指环和权杖的仪式归教会所有;教阜则承认权标由阜帝授予,受封者向皇帝尽忠诚义务。实际上对授职权进行了拆分,指环和权杖象征了精神性的领域,世俗权力不得干涉,而权标则代表了世俗权力。也就是说,教阜和阜帝在授职权方面相互限制。
从这一艰难过程,可以看出,世俗方面的皇帝J下在不知不觉中远离旧的国家_实际上形成了教会与国家的分离。这在以后的发展中,造就了两种法律体系、司法系统的分离,对于限制世俗王权具有极大的功效。而政教合一的国家是不存在权力相互限制的情况的,世俗的王权往往形成压倒一切的_,在这种情况下,自治团体衰微、市民社会无法形成27,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也就没有产生的基础。
另外,教会的改革还形成了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国家形式,拥有一种独立、分层、公共的权威,有立法机关,存在行政管理和司法的登记制度,形成理性的法律体系猫,促成了宪政的发展。
总之,欧洲在中世纪形成的国家和教会分离的二元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说中世纪教俗之争所形成的z-教与世俗的分权制衡是宪政所内涵的分权制衡机制的雏形:一方面,在理论和实践中发展出一套限制世俗王权的机制,其_便是教俗分权制衡。发展到近代,各国新兴资产阶级以分国王手中的权力的方式来限制王权,以维护信仰、人身及财产_。这一事实直接催生出了由洛克和孟德斯鸠共同构建的宪政理论。29在宪政理论的指引下,各国先后建立了宪政政府。
30从宪政的起源以及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基督教的教俗分权对宪政的重要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改革,教会_逐步完善,有选举制度的限制,地方上各级教会和修道院实行选举,受到一种相对理性化的官僚_的制约。可以说,教会在合理性的法律_之下受到的限制形成了一种“法_”,对于近现代宪政具有积极的影响。尽管教会_在中世纪中后期倾向于专制主义,对于宪政制度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在其诞生的那一刻是有益于宪政制度的。

二、宪政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z-教信仰_

(一)宪法性规范对z-教信仰_的确认
z-教信仰_是人类文明的产物,自美国宪法第一修J下案与法国人权宣言规定z-教信仰_以后,各国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形式规定z-教信仰_,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人权运动的高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其也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其基本发展历程为:
z-教信仰_作为宪法权利受到保障,可追溯到z-教改革后1689年英国颁布的《容忍法案》,该法案同时承认各教派的存在,而不再将其诬异为_。
美国1786年在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的《z-教_法案》,是世界上保护z-教信仰_的首部法律。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_,其中z-教信仰_作为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第一款,z-教信仰_自此得到了美国宪法的保护。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十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x-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1791年的法国宪法重申了这一规定外还强调,“各人有行使其所皈依的z-教的_”。
此后,各国宪法普遍以基本人权的形式规定z-教信仰_ ……(未完,全文共46004字,当前仅显示82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z-教信仰_的宪政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