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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课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发表时间:2013/10/20 10:15:06
目录/提纲:……
一、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一)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二)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法律原则
2、自然恢复第二,自然恢复
(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1、保护第一个,保护手段
3、干预第三,进行临时干预,形成干预
二、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三、生态环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实践
1、社团告官我们来看已经做过的例子
2、司法告民第二种形式,司法告民
3、官告民第三,官告民
(三)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主要问题
(四)正视问题,迎接挑战,建设美丽中国
……
干部学习课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课程前言
大家好,我们下面讲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是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这个主题,我们今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一)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第一关于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问题。生态环境的保护,我们先要有一个基本的估价,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这就涉及到一个大前提,我们如何来评估当前的生态环境的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立法当中还是比较早的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得是比较早的,经过了这么几十年来的辛苦与努力,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生态环境的形势仍然也是遭到了很大的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总的来讲还是严峻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估价,可以看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我们今天主要是谈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现在随着工业化、科技水平、城镇化的发展,化学产品进入到了很多领域,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另外一个,现在由于企业经济活动搞得比较活,所以缺乏底线、缺乏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法律底线,如我们看到的,它自然产生的很多破坏生态环境的东西,有一些偷排污水,过去环境执法人员不来,白天的时候他不排,到晚上他就把水全部排出来,排到河流、排到溪水当中,任其它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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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地下水,作为旅游景点,人们经常去。但有若干年当中,济南泉城里边从地下冒出来的水的力度越来越小,如果要是继续走下去,这个水将来会慢慢枯竭了,泉城之名也就慢慢会失去,后来政府采用强大的保护工程,通过各种科学的方法促使地下水,如停止开采,严格限制对地下水的开采,让它自我恢复,甚至有些地方还做一些措施,如水土涵养的措施,达到自然恢复。现在再去看,你就看到济南泉城各地各个泉眼冒出来的水又能够达到甚至超过以前的程度,这种恢复状态是人为操作的结果,这是肯定的,如果没有人去保护,没有人去操作的话,地下水早就被开采光了,这家也要开采,那个单位也要开采,然后地下水位自然就下降了,下降以后过度使用,那自然形成的泉城的这些喷泉都没有了,这是第二。
(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第三,要利用多种手段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这里讲的手段,尤其要强调的是行政手段,主要我们现在看。
1、保护
第一个,保护手段。不要让人为地去损害它,那我就把它保护起来,保护起来,有的是长期保护,有的是一段时间保护,有的是一个区域的保护,其中比较典型的,像禁渔期、封山育林。禁渔期是一段时间禁渔,但有的地方是完全禁渔,如长江上游珍稀鱼类,那你肯定是不能去捕捞的。有的地方,在一年当中有几个月是禁渔期,不能去捕捞的。它就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同时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封山育林也是这样,这座山你就是不能开采,谁也不能去采伐,我只要把它保护起来,把它圈起来,它自然就会生长,就会形成一个更好的生态环境,这就是一种保护,所以我们讲第一种手段是保护起来。
2、修复
第二,修复,保护是讲没有遭到损害以前,或损害还比较轻的时候,我们用这个手段是可以的,但有一个问题,保护有时候生态已经遭到了损害和破坏,那怎么办?不能说我把它圈起来,圈起来自然恢复不了,怎么办?那就有一个修复,这个修复包括两种修复,一个是政府去修复,一个是损害者去修复。我认为政府尤其要督促损害者去修复,谁造成的损害,谁去负责。损害修复,如盗伐林木,把林木给盗伐了,盗伐了以后,我们按照《森林法》的规定,那你应该同样的,行政机关做一个决定,你去种植相应的树木,这个制度非常好,这就是一个修复,谁损害谁去修复,而且将来还应持续下去,你要负责把你所栽的这些树的看管、养护的费用,你也得负担等等。但有一些损害是当事人没办法的,有一些损害当事人没有办法去修复,如它负担过重,它就是负担不起,另外一个生态环境,我们找它的破坏,我们找不到破坏者、侵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不能失去它的责任,说那就不用管,那这个时候政府也应该承担起它的责任来,作为政府出面来修复,这是第二,修复的责任、修复的手段。
3、干预
第三,进行临时干预,形成干预。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措施,这种情况下,多半都是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采取措施,这个在以前很少涉及,就是2012年底和2013年初这个问题显得非常突出。说白了,像_和华北地区的雾霾,就出现这个问题了,当雾霾天气非常严重的时候,政府可以采取手段进行临时干预来人为地立马减少对空气质量的污染,如在雾霾天气当中,有百分之多少,25%也好,多少也好,是汽车尾气的排放,政府可以出台干预措施,封存很多车辆不让上街,不让开路,这作为一个应急措施。如施工工地,如果这个城市的雾霾天气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那这些有土的施工现场立即停工,停几天,停到空气质量好转为止,如果空气质量一直持续恶化,那施工现场必须暂停施工。这些干预措施虽然不是长期的,它不可能让你停十年、八年,它就是一个临时的干预措施,这种临时干预措施在以前我们是没有用的,所以到今天我们也看不到国家法律层面上规定这种干预措施。但在地方已经出现这种规定,像_、上海,还有一些地方,它就开始根据2012这几年来的生态环境的空气污染状况和当地的地方立法就开始出现这种规定,临时干预性措施,封车、现场施工停止,工业锅炉等给我暂停等等。临时干预措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措施,但显然作为政府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是不可缺少的。长期的是长期的,但临时的也是需要的,当雾霾天气PM2.5达到800、600、1000的时候,各地施工现场还在施工,各个工业锅炉还在排放,机动车还在排放尾气,在这两天能否给它关掉一部分,这是政府出台的临时干预措施,所以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长远之计,现在看来,它经常还会成为一个临时的应急干预措施的对象,这是第一,生态环境保护。
二、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第二,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按照_人大的正式对外宣布叫_的_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形成并不等于它已经建立了法治体系和法治现实,其中有一个关键环节是执法,所以我们要讲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墙上的法律如何变成地上的实践。当前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我们现在梳理一下。
第一,它是责任过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仍然是存在的。责任过轻就意味着当事人违法的成本比较低,所以,违法的成本低,它因违法而获得的利益比较高,所以承担责任和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不相匹配,这个对当事人的影 ……(未完,全文共11545字,当前仅显示27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课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