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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关系纠纷调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3/10/20 20:01:21
目录/提纲:……
一、基本情况
1、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道交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3、劳动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二、存在问题
1、组织机构不够健全
2、工作压力不断加大
3、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4、经费保障缺口较大
三、解决路径
1、加强组织领导
2、完善机构建设
3、强化业务建设
4、加强队伍建设
5、落实经费保障
……

关于加强全市医患纠纷、道交事故纠纷、劳动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关系纠纷调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市委政法委
(2013年5月)

近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在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医患关系、道交事故、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处理好这三类矛盾纠纷对深化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为切实解决好这一难题,近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秋年带领市委政法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深入相关职能部门,就医患纠纷、道交事故纠纷、劳动关系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措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力争在运行质态、工作绩效上形成良性循环,为“三个扬州”和世界名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一、基本情况
1、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从2008年起,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积极与卫生行政等部门协调合作,建立了5个专业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市区1个,宝应、高邮、仪征、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8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仅市区、江都和仪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了正常运行,高邮和宝应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直没有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处置医患纠纷的合力还没有真正形成,往往只是依靠某个部门“单打独斗”,效果不佳。道交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运网络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整合公安、司法、卫生、民政、保险行业协会等力量,完善“多位一体”的运行机制,使道交事故纠纷处理和矛盾化解工作层次分明、有效衔接,提高调解成功率。在劳动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虽然全市已有6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但劳动关系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尚未建立,多方参与、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调、裁、审一体化”工作机制也没有真正建立,往往造成工作脱节和被动,调处的效率也不高。
2、工作压力不断加大。由于群众知晓率不高、医院急于“私了”等原因,我市实际运行的3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调处的案件只是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大部分医患纠纷在医院“内部消化”,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_性事件。在道交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大量民事调解工作不堪重负。仅2012年全市发生的95216起交通事故中,人民调解事故25410起,占事故总量的26.69%。近年来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也呈多发态势,主要集中在非公企业,涉及造船、光伏、建筑和服务等行业,劳动报酬类纠纷占比最高,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上升幅度较大,2012年18起,比上年上升61.1%,涉案劳动者达572人,处理难度加大。
3、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市对医患纠纷、道交事故纠纷、劳动关系纠纷等专职性人民调解员没有建立统一的准入门槛,对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缺少量化标准,达不到调解专业性强、对抗性强、调解难度高等要求。道交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往往凭借老经验、老办法来调处矛盾纠纷;人数严重偏少,全市大量的道交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落在47人身上,工作压力很大,很难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调处工作。
4、经费保障缺口较大。市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保障尚未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不定期从医疗责任保险金中提取15-20万元,无法满足现实工作需要,缺口为20万元左右;江都区和仪征市虽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但仍然不足。宝应、高邮办公经费一直没有解决,导致工作无法开展。道交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经费缺口也同样存在,社会救助资金严重不足,部分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有的肇事者逃逸导致被害人不能得到赔偿,这些情况的存在往往又加剧矛盾的激化;道交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一般保安,工作压力与工资待遇不成正比,较难激励专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解决路径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三个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将其纳入工作大局来推进,进一步完善三个专业性调解组织领导,切实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公安、卫生、人社等专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工合理、相互配合、协调有序的领导机制。不断加强联动配合,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检查通报、成员单位述职、考核评比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凝聚工作合力。制定实施办法,对三个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做出规定,对不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可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强化宣传报道,对三类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工作经验和典型人物,要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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