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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案(第六章保险业法)

发表时间:2013/11/18 10:16:10
目录/提纲:……
一、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业法的概念
(二)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业法的性质
二、保险业法的立法宗旨、体例及内容体系
(一)保险业法的立法宗旨
(二)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
(三)保险业法的内容体系
三、我国保险业立法
四、保险监管及其意义
(一)保险监管的概念
(二)保险监管的意义
五、保险监管体系
(一)政府保险监管体系与非政府保险监管体系
(二)政府保险监管体系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六、保险监管目标
(一)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保护投保方和被保险方的利益
(三)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英国保险监管_的发展
(二)美国保险监管_的变迁
(三)日本保险监管_的改革
(四)我国保险监管_现状
八、保险监管方式
(一)保险监管方式分类
(二)我国保险监管方式:许可主义
一、保险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设立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公司变更和终止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保险法教案(第六章保险业法)
第六章 保险业法

基本要求:
1. 了解保险业的经营组织形式
2. 掌握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 掌握保险业的经营规则
4. 掌握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教学重点:
1.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 保险业的经营规则
3.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教学难点:
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2.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监管
教学方法:理论教学
本章课时:6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保险业法与保险监管
第二节 保险组织监管
第三节 保险经营监管(重点)
第四节 保险中介人监管

第一节 保险业法与保险监管
一、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业法的概念
保险业法,是指国家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保险业法,实为保险行业法或保险行业管理法,是保险企业组织法、保险企业经营法和保险市场管理法的有机结合。
(二)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业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保险市场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
1.调整国家保险监管活动诸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2.国家对保险企业组织活动的监管关系。
3.国家对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关系。
4.国家对保险辅助人的监管关系。
(三)保险业法的性质
1.保险业法的本质属性是管理法
2.保险业法属于保险法范畴
3.保险业法可归于商法范畴
二、保险业法的立法宗旨、体例及内容体系
(一)保险业法的立法宗旨
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3.促进保险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化
4.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二)保险业法的立法体例
1.单行法规
2.统一商法典
(三)保险业法的内容体系
1.保险监管法
2.保险组织法
3.保险经营法
4.保险辅助人法
三、我国保险业立法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2002年10月
28日第一次修改,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改)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5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0年1月3日,2002年3月15日修改)
《人身险法定分保实施细则》(2000年3月6日)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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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2月,日本大藏省金融局分为理财局和银行局,银行局增设保险课负责保险监管。1965年,改为保险部,具体负责对保险公司监管工作。
1997年,日本颁布《金融监督厅设立法》,旨在改革原来的分业监管_,建立混业监管_。新设立的金融监督厅为总理府直属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工作。过去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的保险监管职权交由金融监管厅长官行使。
(四)我国保险监管_现状
1998年11月18日,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客观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_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_直属事业单位,根据_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_保险市场。
保监会还在_省会城市和深圳设置了31个直属派出机构——保监局,形成了独立的集中的保险监管_。
八、保险监管方式
(一)保险监管方式分类
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曾经采取过不同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方式:公示主义监管、准则主义监管和许可主义监管。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采取许可主义监管方式。
所谓许可主义监管,也称实体监管方式,是指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各种监管制度,政府的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特别是保险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管。
(二)我国保险监管方式:许可主义
1.审批 2.检查 3.整顿 4.接管


第二节 保险组织监管
一、保险组织形式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相互保险组织
(3)个人保险组织
(4)政府保险组织
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种类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分支机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 保险公司设立
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法第68、69条)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设立申请和审批
按照保险法第70条的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筹建
3.开业申请和审批
4.工商登记
5.缴存保证金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稳健和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三、保险公司变更和终止
保险公司变更
(1)变更的事项
(2)变更的程序
保险公司终止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包括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情况。
(1)保险公司解散
(2)保险公司撤销
(3)保险公司破产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转让问题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_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保险经营监管

一、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监管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种类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称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保险公司承保险种的明确限制和界定。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业务:
(1)财产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
(3)再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的限定原则
1、禁止保险兼营原则
保险兼营是指同一保险公司可否同时经营产、寿保险业务。
禁止保险兼营原则,也称保险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为限;人身保险公司以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为限;同一保险公司只能经营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其一种业务。
英国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长期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年金保险)和一般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美国各州保险法基本上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规定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但可以兼营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日本保险法将保险业务分为生命保险(人保险)、损害保险(物保险)和伤害保险三类,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但两类公司均可经营伤害保险。但日本1996年新《保险业法》对于兼营有放松的趋势,允许生命保险公司和损害保险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入对方市场。
我国保险法确立了分业经营原则。
《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稳健、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_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_保险监管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3、保险专营原则
所谓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机构经营,非保险业者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
我国《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的意义
其一,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且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作为合同内容的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其自身的利益,这就使得投保方信息不对称且处于劣势,而任由保险公司拟定合同则易于损害投保方的利益。
其二,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价格的体现,按照保险原理,这种特殊商品价格的确定需经精密的概率计算,以达到损失合理分摊之保险本义,不可过高或过低,否则便会使投保方分担不合理的损失或因保险公司的恶性价格竞争而伤及其偿付能力,埋下信用隐患。
(二)我国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
我国现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不是直接参与制定和修订,而是针对不同险种,视其作用分别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
我国《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
应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主要包括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险种、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等。保险险种的审批目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调整。
2.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备案
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指除应审批部分以外的所有由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包括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机构已获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国际市场通用的财产保险标准条款等。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所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简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它体现了保险公司资金力量与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对比关系,是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责任的资金保障程度的指标。
依据保险原理,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并非保险公司的盈利,而 ……(未完,全文共27632字,当前仅显示49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保险法教案(第六章保险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