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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律师参与征地拆迁探析

发表时间:2013/12/5 22:45:06

论文:律师参与征地拆迁探析

[摘要]我国城镇化率在2012年达到52.57%,并且仍将以每年约1.392%的增速迈向城镇化。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各种社会问题纷至沓来,其中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城镇化必然伴随着征地拆迁现象,政府应以积极的态度应对。但是作为_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明确自身定位,发挥专业优势,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在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现象及原因进行探析,从律师参与解决上述纠纷的角度进行论述,提出具体措施或设想,以期律师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城镇化 征地 拆迁 律师
城镇化是人类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高度文明的必经之路,也是人类的必然选择。纵观城镇化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经历数百年的发展才达到目前95%的城镇化水平,而我国在1949年城镇化率为10.6%,到2012年即达到52.57%,发展速度令人惊讶,难怪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经说道:“影响21世纪人类进程两件最重要的事情:第一是以美国_新技术革命,第二就是中国的城市化”①。所谓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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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标准过低,严重损害了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
2、被征收人长久生计无法得到保障
我国数千年以来属于传统的农业社会,农民将土地视为最大的生产生活资料并依此实现生活自给自足,因此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农民收入来源多元化,特别是中青年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有所降低,土地财富价值观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这种转变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和土地价值观,土地仍然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民生产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因此,为农民,特别是城郊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可持续的生活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政府出于便捷或减少麻烦的考虑更倾向于对被征收人实行一次性补偿,对其长久生计却没有制定政策性保障。被征收人在短时间内获得了数量可观的补偿性收入,但是缺乏对补偿款项的合理使用规划,不少农民在领到拆迁补偿款后很快就挥霍一空,导致因缺乏谋生技能而使长远生计得不到保障,“很多失地农民游离于‘农民’和‘市民’、‘城市’和‘乡村’之间,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分’的‘三无游民’”④。
3、暴力征地拆迁影响_
“房地产开发几乎是权力和资本结合最易、效益最快、利润最高的行业”⑤。因此,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_各地纷纷开展大规模的征地拆迁造城运动。因补偿不公平、程序不公正、信息不透明等原因,被征收人并不总是积极配合征地拆迁行为,从而导致纠纷不断,对抗越来越激烈,暴力征地拆迁现象便不可避免。尽管国家通过立法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并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暴力拆迁事件,但是大量被新闻网络媒体报道的各种暴力与反暴力拆迁事件表明暴力征地拆迁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生命财产权益,给党和政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导致征地拆迁纠纷的因素分析
1、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近年因征地拆迁而上访的群众越来越多,通过对上访者利益诉求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上访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_问题在于拆迁后的土地巨大升值收益如何分配”⑥。有数据表明,“2011年长沙土地收入达318亿元,在土地出让面积减少10%的情况下,土地出让收入反而增加10%,相当于长沙市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668亿元的47.6%”⑦。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难免不一致。政府希望通过提高土地财政收入以增加城市建设发展资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提高政府政绩和形象;开发商希望并促使政府制定最低的征收成本、最快的开发建设速度和最安全的征地拆迁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被征收人则认为其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将实现巨大升值,希望借此获得更多的补偿以保证其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甚至将此当作“发家致富”的捷径。因此,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2、公共利益界定模糊与滥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行使征收权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我国相关部门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却不尽完善。新《条例》对公共利益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第八条第六款以“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的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则为政府滥用“公共利益”提供了契机,因为政府可以将任何征地拆迁行为解释为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够具体明确,而针对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尚未制定颁布,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征收则缺乏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因此,国家应加快相关立法,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防止政府滥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违法征地拆迁。
3、政府权力异化导致暴力征地拆迁
新《条例》做出“征收拆迁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征地拆迁相关方的矛盾,但是各种恶性暴力拆迁事件仍时常发生表明暴力拆迁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在 ……(未完,全文共6434字,当前仅显示22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律师参与征地拆迁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