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农村/新农村/农业讲话/商业/银行/金融/金融讲话/公司/企业讲话/民营招商/规章制度/>>正文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表时间:2014/3/16 20:49:15
目录/提纲:……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业务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
(五)从事银行卡业务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一)向社会定向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优先认购股份
(六)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七)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八)法律、……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嘉善农商银行
   英文全称:ZheJiang JiaSh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JiaShan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JSRCB
   第四条 本行住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邮编:314100。
   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行是企业法人,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以及本行与本行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和聘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重点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8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定向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本变化,本行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东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份转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导致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变动,则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后受让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要符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受让方资格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的股权证书设定的权利质押。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股东转让已经质押的股权,除非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本行不予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收购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三十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
   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上述信息和股东权利变更要及时通知本行变更股东名册,因上述信息和股东权利变更未通知本行等股东自身原因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和法人为本行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行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金融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
   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优先认购股份;
   (六)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财务报告;
   (4)管理制度。
   (七)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1.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当法人股东发生银监会所规定的重大变更时(如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合并分立等),其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
   (七)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单个股东在本行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个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全部关联方及其所在集团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上述授信余额在计算时,可以扣除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四十条 本行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
   本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融资性保证,但股东及其关联方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股东应当如实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关联方情况;关联方的名单每年确认更新一次,股东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报告上年末关联方名单的变动情况;此后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股东应当在发生变动后的30日内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未还期间,应当暂停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当将此种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并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授信本息。
   第四十二条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于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名一名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非职工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行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应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回购股份方案;
   (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九)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审议、批准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资产收购和处置事项,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次级债券或混合资本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支持“三农”发展和确定农业贷款比例的决议;
   (十四)审议适用法律、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2/3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只有两名的,须一致同意)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未完,全文共29161字,当前仅显示52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