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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工商局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全文)

发表时间:2014/3/29 9:22:18
目录/提纲:……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的
(三)其他不宜公布的内容
(一)违法行为的举报、申(投)诉人
(二)案件的证人、鉴定人
(三)案件受害人
(四)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
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全文)
泰州工商局关于印发《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10日


  为贯彻落实《__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法_家、法治工商和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罚案件主要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不合格产品”案件。其中“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本办法所指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商标侵权案件、商号侵权案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侵权案件,以及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的著作侵权案件和版权侵权案件。

  第五条各级办案机构(含经检支、大队及其他具有查处假冒侵权案件职能的业务处、科室,下统称办案机构)具体承办本机构查处的假冒侵权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上网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负责。

  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受所属县(区)级局委托并以县(区)级局名义承办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该县(区)级局经检大队(公平交易科)统一扎口上传相应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上网公布: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的;

  (三)其他不宜公布的内容。

  第八条办案机构在门户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保留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案件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违法行为的举报、申(投)诉人;

  (二)案件的证人、鉴定人;

  (三)案件受害人;

  (四)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第九条办案机构在门户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和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完成必要的技术处理,并提交办案机构负责人审定。

  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审定完毕并退还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或指定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传至指定的门户网站。

  案件承办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不宜在门户网站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机关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十一条在门户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其他内容应当与送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 ……(未完,全文共3177字,当前仅显示16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泰州工商局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