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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4/4/1 18:53:01
目录/提纲:……
一、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一)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三)着力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二、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一)健全完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
(二)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
(三)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一)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
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健全完善纠纷集中排查制度
(三)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四)健全完善民间纠纷分析研判制度
(五)健全完善纠纷激化责任追究制度
(六)健全完善“以案定补”制度
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
(一)积极推进与公安机关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二)积极探索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三)积极推进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
(二)落实人民调解经费
(三)落实表彰奖励措施
(四)落实致伤致残优抚政策
……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效落实_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河北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一)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纠纷激化。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二)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三)着力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着力化解久拖未决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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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一)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选任方式、选任条件、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等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善于做人民调解工作、有奉献精神、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村(居)人民调解员除“两委”干部兼任外,要注重从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乡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和乡村医生中选配1至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要注重选聘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完善队伍结构;要选聘具有相关领域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各市司法局对本行政区域司法所所长、县级司法局对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县级司法局和基层法院要指导县司法所和基层法庭抓好调解员的经常性培训,通过组织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聘请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
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学习培训、重大纠纷集体讨论、纠纷回访、档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二)健全完善纠纷集中排查制度。抓好日常纠纷排查化解的同时,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期,各级指导管理部门要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争95%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村(居)和乡镇(街道)。
(三)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对疑难纠纷,村(居)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告,司法所认为解决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乡镇党政领导和县级司法局报告,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解决纠纷;对纠纷激化引起的_性事件或重大刑事an件,要逐级及时上报。
(四)健全完善民间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各市司法局每半年、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要对本行政区域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民间纠纷的特点、规律,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上访、治安和刑事an件,以及民间纠纷成因、预防措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研究、分析和研判,并将分析研判报告分报同级党委、政府及综治办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健全完善纠纷激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省综治委《关于民间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an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加大对因调解不及时、工作不到位导致民间纠纷激化案件的追责力度,对一案导致3人以上(含3 人)死亡、重伤害或引发_事件,对_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和有关部门,各市综治部门要通报批评,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六)健全完善“以案定补”制度。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大型集贸(批发)市场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要通过“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参照一般纠纷30至100元的标准解决,个别特殊或疑难纠纷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和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最低工资加“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形式解决。
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机制
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纠纷日益多样的新形势,各级综治办、司法、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一)积极推进与公安机关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接警的民间 ……(未完,全文共3880字,当前仅显示19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