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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4/4/13 10:08:38

太和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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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节俭、必需、易行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和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直属机构、县政协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县级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县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太和县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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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定点饭店、宾馆可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目的地政府公布的定点宾馆收费标准或无定点饭店的,在我县住宿费开支标准两倍以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省外50元、省内30元,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原则上出差人员不允许报销餐饮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报销餐饮费的,则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及往返机场的专线车,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及伙食的,不得报销住宿及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_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_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由组织安排到上级单位或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六条 赴_、_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收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七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五章 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县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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