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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4/17 16:19:37

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 用车管理
第一条 本行所属车辆(指由本行购买,在本行名下,用于公用的车辆)由总行(分行)办公室集中管理,总行(分行)办公室指定一人担任兼职车辆管理员。车辆驾驶员负责保管车辆的钥匙、行驶证、车辆附加费本、养路费单、保险卡,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车辆的备用钥匙、驾驶员保管单证的复印件、与车辆有关的所有单证、各种登记表、车辆档案。
第二条 兼职车辆管理员负责为本行每辆车建立车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使用人或代管人、车辆来源、车辆保养、保险、维护情况、车辆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第三条 本行车辆原则上不得借予非本行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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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但如出差时携带物品超过二十公斤,或携带重要资料时,可派专车接送。
第七条 车辆维修。本行车辆如因正常行驶需维修,由专职驾驶员或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分行)办公室主任请示行领导批准后进行。如因交通事故需维修,一律通过保险公司解决。
第八条 车辆保养。车辆管理员应建立车辆保养档案,本行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保养一次,每行驶5万或其倍数的公里必须检修保养一次。车辆必须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由专业驾驶员或管理员负责。
第九条 日常维护。驾驶员要注意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出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
第十条 车改车辆使用。享受车改福利的本行员工,其车辆的管理仍然参照本行之前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车。
第十二条 公车原则上仅由本行专职驾驶员驾驶,如本本行其它员工驾驶公车,需有一年实际驾龄,并在管理员处备案后,方可独立驾驶。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应经常清洗车辆,保持车内外的清洁美观。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和服装的整洁。
第十五条 要注意言行,对乘车人应热情接待,特别是本行的客人,更应热情服务,维护本行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本行专职驾驶员除遵照本办法管理外,还需按照《驾驶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考核与管理。
三、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自理。
第十八条 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向附近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并应立即与本行车辆管理员联系。
第十九条 执行公务时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本行共同负担,如需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本行各负担一半。
第二十条 因私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扣除保险后的费用,由私人用车人员负担。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支出由驾驶人负担。
四、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用车的油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须在费用发生的三个月内凭正式发票实报实销,超过报销时限,本行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保养、维护须在本行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费用凭批准文件及修理厂的正式发票及清单报销。未经审批程序,未在本行指定修理 ……(未完,全文共1938字,当前仅显示12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