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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2014/4/29 17:57:07
目录/提纲:……
一、综合工时制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工时制被滥用
(二)综合工时制的范围被擅自扩大
(三)综合工时制成为“挡箭牌”
(四)企业强行变更合同
二、关于综合工时制的法律规定
(一)综合工时制超时用工仍要付加班费
(二)综合工时实行审批制
(三)综合工时应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称为规避法律的理由
三、防止综合工时制滥用的建议
……
综合工时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摘要:综合工时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标准工时制的有益补充,对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带来的特殊工时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制造业企业都以“综合工时制”作为企业超时加班的挡箭牌,从而引发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害问题。综合工时制只有在合法、合理、合规的轨道上实行,才能真正体现它的有益性、积极性。
   关键词:综合工时制;劳动权益;对策建议
   
    我国法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等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职工工作时间,并明确了三类行业和职工可实行综合工时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其他适合综合工时制的。
    在《劳动法》出台之前,用人单位随意规定工作时间,超时加班又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工作,休息得不到保障,劳累过度造成工伤事故的现象频繁发生。特殊工时制的出台,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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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面,在已获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中随意增加职工数;有的企业甚至无视行政许可有效期,把申请综合工时制当成一劳永逸,超过批复有效期后仍执行综合工时制度。
    现实中很多企业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是认为只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就可随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错误看法认为,只要单位规定,就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综合工时制成为“挡箭牌”
    一些年轻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综合工时制政策等情况不清楚,“综合工时制”成为企业忽悠、搪塞职工的“挡箭牌”。有的企业不公开申请综合工时制的具体岗位、综合计算时段等信息,通过无序、滥用综合工时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的企业有意模糊休息休假的性质,职工误以为企业安排的“集中休息”是自己的带薪年休假;有些企业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检查,但没有真正落实补休计划。
    (四)企业强行变更合同
    员工的合同上原本签订的是标准工时制,但企业却要求员工接受培训并签字表示同意变更综合工时制,否则就予以处罚。个别企业未将本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结果告知全体员工,员工不清楚自己的岗位情况。在企业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又未支付加班工资时,极易与员工发生纠纷。对于强行变更合同的做法,员工自然怨声载道。因此造成合同约定与实际工时制度构成矛盾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各地均有上升趋势。
    二、关于综合工时制的法律规定
    (一)综合工时制超时用工仍要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和《_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_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5条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该函第7条规定: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与标准工时制不同的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是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的,超过部分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员工即使在休息日内工作也无法获得双倍工资的加班费或补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正因为上述特点,现实生活中,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尚且存在隐性加班的现实背景下,劳动者似乎更加有理由担心,充满弹性的特殊工时制会成为羁绊自身权益的枷锁,并由此产生深深的忧虑。
    (二)综合工时实行审批制
    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对我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条件、方式和审批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实行标准工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固定双休,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形式。根据《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 ……(未完,全文共6184字,当前仅显示21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综合工时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