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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质量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4/5/28 12:42:04


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质量的思考
    
    监督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一项主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十二条职权,其中第六条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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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举行一次。”
    多年来,_各地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上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在促进地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监督工作中,法律规定的有些监督方式还没有被使用,也存在监督质量不高、实效不够显著等问题。笔者分析了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做法,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做了一些思考,下面就如何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第一,要选择好监督内容
    《监督法》有明确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给出了确定审议议题的六条途径:“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在每年的年初,根据以上规定,经过认真讨论、研究,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要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精心选择好审议议题。要勇于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敢于监督。如有必要,应使用“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
    第二、要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
    只有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才能发现问题,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会议前,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切实掌握有关议题的情况,为提高审议质量打好基础。
    第 ……(未完,全文共2112字,当前仅显示134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质量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