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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镇银行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4/7/15 21:53:02

关于村镇银行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好发起行的职责,充分发挥大股东作用,实现桂林市商业银行(以下称我行)对村镇银行筹建、信贷、财务、高管人员等环节的有效_,确保我行所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我行作为发起行,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或其他政策允许区域设立的主要服务于“三农”及特定区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坚持“质量、效益、可持续”的原则,对我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村镇银行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党团、工会等组织,在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等部门的指导、管理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五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注册资本大小、我行出资占比、股东结构等情况确定董事会、监事会人数。
董事会成员原则上控制在3至9人以内。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4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行材料申报、装修、召开创立大会等工作。
第四章 定位及原则性规定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以县域或特定区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独立性。村镇银行应坚持“立足城乡、服务三农、服务中小(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定位,认真做好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各项业务发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村镇银行及其股东利益。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指导各村镇银行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稳定和发展营业网点,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开发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三农等金融服务需求。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应加大存款、贷款的营销力度,将业务重点放在传统、重点业务上。村镇银行在县域内或其他特定区域内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本区域,并在规定年限内实现存贷比达标。
第五章 信贷管理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应成立贷款审查小组。贷款审查小组是村镇银行信贷方面的最高权力机构,有责任督促所在村镇银行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控制好信贷风险。
贷款审查小组人数控制在3至5人以内,组长由分管风险的副行长担任。董事长、行长不得担任贷款审查小组成员,不得列席、干涉审贷小组会议。贷款审查小组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保管人员不得外泄会议内容。董事长、行长在事实充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审贷小组的决议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九条 村镇银行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设定中小企业贷款比例、三农或涉农信贷投放比例、资本回报率、费用率、资产负债等比例。村镇银行要逐步建立完善、合理的拨备制度,实行独立的风险资产处置政策,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全额覆盖资产减值风险。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15%;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必须控制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所规定比例内。
第二十一条 村镇银行的大额贷款(根据各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情况、注册资本大小、内部管理情况确定大额贷款具体标准)、关联交易、风险敞口较大的其他业务必须报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事先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和业务统计管理体系,真实反映村镇银行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不得在法定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私设小金库。
村镇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合理、足值提取呆账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自身的财务制度,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对于大型固定资产采购、重大开支必须报董事会、财务(审查)委员会批准,并事先报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备案。村镇银行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费用开支、采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的薪酬体系应按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村镇银行员工特别是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在保证资产质量并确保财务真实、充裕的前提下,村镇银行可以采用股(期)权激励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应加强对村镇银行财务会计的管理、指导、监督力度。
第七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督促村镇银行逐步构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_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我行新开立的村镇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特殊政策设置内部机构,扩大服务半径,完善组织架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下的村镇银行开业初期建议暂设办公室、营业部、信贷部或市场开发部(负责存贷款营销)、风险管理部,经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批准除外。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村镇银行可以适当增设内审、财务等机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状况、人均业务量、人均利润、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合理发展分支机构、设置内部机构、聘用人员、设置岗位。对风险、财务等岗位人员的变动、聘用应经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批准。村镇银行增减分支机构及内部机构必须报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批准。对于村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等人员的变化应事先报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并经我行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其他变更事项应事先报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备案。
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部门、岗位、职数设置及员工编制应按村镇银行投资管理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本规定及村镇银行投资管 ……(未完,全文共4723字,当前仅显示23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村镇银行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