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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完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立法疏漏与监督缺位

发表时间:2014/9/17 21:02:48
目录/提纲:……
一、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的现状
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立法疏漏
(一)行政执法权放大和权力滥用
(二)行政执法主体怠于履职
(三)行政职能部门放弃或拖延法定职责
三、检察机关监督权的缺位
四、监督缺位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定位
(二)完善行_监督程序制度
第一、完善对行_监督程序,程序决定实体,能否依法行政对政府权威的树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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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完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立法疏漏与监督缺位

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_在维护社会公益和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中的积极作用。针对行政执法中客观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滥用。目的是对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督促其依法履职或提起民事诉讼,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开展的督促、支持起诉工作,还存在立法方面的疏漏与监督缺位,须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的现状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抗诉、再审和提出检察建议上。检察机关对行_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于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监督基本上还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方式较为单一,具体操作程序规定仍然存在缺陷、鉴于行政检察监督自身存在的立法疏漏以及所处的尴尬地位,各地检察院在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同时,出现了各式有益的尝试与探索,方法手段效果千差万别,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实效,为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实践的积累,对完善立法工作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立法疏漏仍然是制约此项工作的重要因素。如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行政决定活动监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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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行政处罚条款规定上限、下限的幅度,滥用行政处罚权造成裁量不公,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二)行政执法主体怠于履职
行政职责是随着行政职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行政职权的消灭而消灭。行政职责的法定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必然性,非因正当程序是不能放弃或逾越的。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和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其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上的积极作为和不作为,实现行政管理功能。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怠于行使行政职责,对违规违法现象视而不见,甚至放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或简单处理草草了事。如我县人防部门在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的追缴中,就有一些相关行政执法主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消极不作为,造成业主单位能抗则抗,能拖就拖,能推就推。
(三)行政职能部门放弃或拖延法定职责
根据(省检院2014、2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检察机关职责定位,确保监督到位不越位。对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范围和重点作了规定,程序如何操作未作具体规定。如我县林业部门,对一些重大工程建设,林地占用费无法收取,其原因是这些工程都有后台老板,权力过大,为了保自己的乌沙帽,因此,对拖欠的国有资产,只能放弃或拖延法定追缴职责,任凭国有资产遭流失。检察机关为此提出《督促履职意见书》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意见书》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检察意见不予理采,如何使用法律手段?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检察监督底气不足,大多靠协商,协调或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暂且不论此项工作法理依据,但从结果上来看,扩大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而排除了检察机关外来的监督权。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也是一个矛盾之处。
三、检察机关监督权的缺位
检察机关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系统查找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和因素,向相关部门提出防治对策,推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针对相关行业部门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帮助堵漏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国有资金流失。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行政执法不当和监督缺位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行_的过于宽泛和行_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首先,从行政的职能属性和职权特性来看,行_需要监督。因为,在国家各种职能中,对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即行政职能,具有组织和执行的特征,是国家法律的主要实施机关,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更密切。所以,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_的作用更直接、更主动。与此同时,检察监督权往往具有消极和被动的特性,通常不会主动或直接地干预、影响行_的行使。现阶段行政职能呈现一种自我膨胀和扩张的趋势,已经不再是纯粹的执行管理权,逐步拥有了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集数种权力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权力被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行_的实施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和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基于上述情况,行_比其他国家权力更容易被滥用,因而更需要对其监督和控制。因此,强化对行_的监督,不仅应当成为一种法治的理念,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其不因权力的主动而放任,也不因权力的滋长而滥用,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
其次,从规范行政执法的需要来看,行_同样需要监督。因为行_的行使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这一载体来体现和完成,因此,加强对行_的监督,也是基于当前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任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滥用职权、违规违法,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了构建法治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就必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违规违法的可能发生,促进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合理目标的实现。因此,与其他权力一样,对行_的监督,应当列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
四、监督缺位的完善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些修改只在微观层面,并无大的改动,尤其是对于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监督范围、方式、措施只字未提。由此可见,立法者的本意在于维持检察监督现状,但对于检察监督的缺位,也许仍将持续下去,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尽快立法。
(一)完善立法定位
检察权作为我国国家权力机构的基本形式之一,与政府行_、法院审判权相鼎立而存在。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设置上与政府行_平行,在地位上与政府行_平等,享有对政府行_进行监督的权力。体现了国家行_力监督方面的进步与文明。因此,将行政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符合立法本意。行政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其中一种,既有检察权的基本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监督权的特征 ……(未完,全文共4982字,当前仅显示25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完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立法疏漏与监督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