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法院/政法武装/司法/政务讲话/政府报告/调研报告/>>正文

法院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4/9/24 11:03:36


法院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 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和新期待。如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所指出的,“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凸显了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尊重和保护 3-"事人与社会公众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性,也需要法院的审判活动更透明、更开放、更民主、更亲民。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建设,探索建立更加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充分回应民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回应的问题。
新形势下司法公开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司法公开是约束和指导法院司法工作的宪法原则。
承载着人权保障和民主监督的双重职能,②我国对该原则的落实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2007年 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开工作。我院 自1995年成立以来,不断探索深化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从首家公开承诺旁听公开,到严格落实 4项公开听证制度和 5项司法公 开措施 ,受到 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但调研发 现 ,现 阶段 的司法公 开面临如下 问题和挑战 ,需要进一步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7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
│应当便捷查询案件立案,审理流程信息│lli │48 │
└─────────────────┴──┴─────┘

3.机制建设的非体 系性。现阶段的司法公开缺少将司法公 开视 为 系统工程 的宏观 意识 ,往往 就公 开谈 公开,公开制度彼此之间以及与审判管理、执法监督、法官司法行为规范、法官素质提高等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甚至存在制度缺位,影响了制度性功能的有效发挥 。
4.对已有机制执行不到位。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诸如开庭走过场、不尊重当事人意见陈述和辩论的权利、证据不经质证就作为裁判依据、概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准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回应等现象依旧存在。如我院 自2006至 2008年,共评定不当司法行为 9件 ,其中因采纳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共2件,因概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不准确、判决主文未回应的 1件 。
现阶段的司法公开无法有效地满足新形势下民众和当事人对司法活动所应具有的程序交涉功能的需求。
现代社会的司法除具有纠纷解决功能外,已被越来越多地赋予了规则和社会政策的形成功能。尤其是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 国,利 益主体的 多元化催生 了大量新 类型案件 ,司法在解决此类纠纷的同时,更被要求承担规则创制的任务 ,并要通过裁判——反应的过程,为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后续立法产生“回馈性影响”。①此时的司法过程 已不再是孤 立的诉讼过程 ,而成 为类似 立法过程 的 交涉平 台,需要 借助 “过程 性和 交 涉性 ”②的沟通 程序,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架起桥梁。在这一过程 中,当事人之 间的证据 和诉 讼意见 、法 院的处理意见和推 理过程 需要在这样的平台上彼此交涉,互相竞争的价值或利益主张也需要在此平台上充分博弈,由此形成的裁判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被 当事人和民众所认 同,发挥其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程序这种交涉功能在法院单纯解决纠纷的过程 中同样有着发挥的空间,但现阶段的司法公开却无法有效地发挥这一交涉功能,原因在于:

第一,现阶段的司法公开忽视 了司法公开义务主体的多元性和裁判过程盼交涉性。法院除对社会公众负有公开义务外,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彼此之 间均互为公开义务主体,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证据既应该向法院公开,也应该彼此公开,法官确定的审理焦点,作 出判决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推理过程均应该向当事人充分公开,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参与权和选择权 ,促成司法过程的交涉性 ,也使得 司法运作过程最大限度地处于当事人可以监督的透明状态。但现阶段的司法公开对司法过程向当事人的公开、当事人之间的彼此公开均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法官释明制度、审前沟通制度、判后答疑制度等法官与当事A-~.N的沟通商谈机制以及 当事人诉讼意见和证据的透明化机制等均未有效建立 ,个别法官对庭审或谈话焦点把握不准确、二审案件审理方式缺乏预测性、当事人突袭诉讼和法官突袭裁判以及当事人对裁判不认同等现象依旧存在。

第二 ,现有的司法公开对以裁判文书为载体的实体性静态公开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对于开庭、审理等动态的程序性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属于静态实体性的司法公开,承载着向当事人尤其是公众公开案件 审理过程、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律推理过程以及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的功能,是法院公开、公正审判的书面栽体。但现阶段的司法公开凸显的是 以开庭、宣判等程序性事项为重点的动态公开,对于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不 同诉讼意 见的回应性 、对 重大程序 行为记 载的全 面性,以及通过裁判文书的改革促进法官素质的提 高、裁判依据的公开、统一执法尺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应制度也不尽完善。
在课题组针对“我院裁判文书改革建议”的调查中,回收的 264份问卷中有 250份问卷对此进行了回答,反映了裁判文书在发挥静态司法公开功能方面与人民群众的 司法需 求之 间存在一 定的差距 :

┌──────────────────┬─────┬──────┐
│改革建议项目 │当事人数盆│占总数的比例│
├──────────────────┼─────┼──────┤
│记载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应该更加完整│83 │39 % │
├──────────────────┼─────┼──────┤
│证据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要更加充分和│1 O1 ……(未完,全文共10275字,当前仅显示24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