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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浅谈证人的作证义务和拒绝作证权2

发表时间:2014/10/12 21:48:05
目录/提纲:……
一、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概述3
二、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的关系5
(一)法律文本中的关系5
(二)主体的关系5
(一)英美法系保密特权的现状6
(二)大陆法系拒绝作证权的现状7
(三)台湾地区拒绝作证权的现状8
四、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价值9
(一)保护人权的必然要求9
(二)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权衡10
(三)证人证言可靠性10
(四)张扬传统伦理道德11
(一)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11
(二)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缺失的危害12
(三)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构建12
一、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概述
(二)拒绝作证权概述
二、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的关系
(一)法律文本中的关系
(二)主体的关系
三、国内外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况
(一)英美法系保密特权的现状
(二)大陆法系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三)台湾地区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四)我国历史上关于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价值
(一)保护人权的必然要求
(二)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权衡
(三)证人证言可靠性
(四)张扬传统伦理道德
五、我国设立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二)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缺失的危害
(三)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构建
2、适用范围及例外(1)有可能导致自证其罪……
编号:
毕业设计(论文)
题 目 浅谈证人的作证义务和拒绝作证权2
姓 名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2014年4月 日

目 录
一、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概述 3
二、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的关系 5
(一)法律文本中的关系 5
(二)主体的关系 5
三、国内外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概况 6
(一)英美法系b_m特权的现状 6
(二)大陆法系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7
(三)台湾地区拒绝作证权的现状 8
(四)我国历史上关于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8
四、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价值 9
(一)保护人权的必然要求 9
(二)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权衡 10
(三)证人证言可靠性 10
(四)张扬传统伦理道德 11
五、我国设立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建议 11
(一)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1
(二)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缺失的危害 12
(三)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构建 12
参考文献: 14





浅谈证人的作证义务和拒绝作证权

摘要: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tnesses refuse to right, a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promote,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morality play positive role.
Keywords: the refuse testify right ,testify the duty,system recommended
一、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概述

(一)证人作证义务概述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的的人。作证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张亚楠.拒绝作证权的历史、现状与重构 [M] 2010 ,4 ]
证人作证义务是来自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证人也是一国公民,每时每刻都在国家所提供的司法保护所创造的社会空间中生活、工作或学习。换言之,包括证人在内的每一位社会成员在不知不觉中享受着国家司法所提供的秩序和安宁的良好的环境。从中,人们的学习、生活、工作,才会有一个明确稳定的预期效应。所以,法律秩序的恢复与证人有千丝万缕的关。恢复一种被违法犯罪所破坏的法律秩序而进行法律诉讼时,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就应当负起作证的义务。而且,证人的作证义务和作证权利是同时产生的。无论是公法或者私法领域,权利义务都是相对应而同时产生的,在公民被确定为证人伊始,其作证的义务及享有的相应权利都应当已经确立下来,任何一方并不能以任何对方没有履行的借口而不履行义务,须知法律上的义务履行并不以权利的享有为先决条件,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并没有谁先谁后之说。
(二)拒绝作证权概述
所谓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特定范围内的证人在法定情况下有权免除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这一概念有三个要素:第一,权利的享有者必须是证人;第二,享有此项权利的证人的范围是特定的;第三,证人行使此项权利应遵守法律的规定。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 一般包括两种:一是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姐妹、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近亲属。二是具有某些特定职务的人员 ,如掌握某些秘密的公务人员、律师、心理医生、神职人员等。为维护亲属关系或保 守特定的秘密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在相关案件 中免除他们的作证义务。[ 刘宁微 .证人的拒绝作证权[J]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
]
从系统论角度讲,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1]张亚楠.拒绝作证权的历史、现状与重构 [M] 2010 ,4
[2]刘宁微 .证人的拒绝作证权[J]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
[3]胡常龙,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4]胡常龙,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确立是社会对各种制度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根据系统论观点, 系统性和整体性是系统哲学的本质特征, 社会系统的最佳结构就是社会系统的诸要素均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法律制度亦是如此, 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子系统, 同时下面又分为很多子系统, 各个子系统之间各种制度都处在一个协调统一的统一体中。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 但如果证人作证的范围及内容严重破坏了律师辩护制度等的正常发展, 这时便存在着制度选择、利益权衡的问题,从维护系统的整体性、完整性的观念出发, 应当对证人作证制度加以适当的限制, 平衡其与律师辩护制度等的冲突,基于此,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便有了法理基础。

二、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拒绝作证权的关系
(一)法律文本中的关系
在实体法上,刑法第 305 条规定的伪证罪;310 条规定的窝藏罪、包庇罪,一概不问行为人与相应犯罪被追诉人之间有无亲情关系,均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在程序法上,刑事诉讼法仅在第 60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依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在内的所有人,只要知道案情,就有义务作证,违反该义务的要受到法律追究。至于第 60条中“不能作证人”的规定,不是说证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是说这类人不具有证人资格。因此,相较于其他各国法律规定的在特定的情况下证人可以拒绝作证,包括不自证其罪权、职业关系拒证权、亲属拒证权、基于公共利益的拒证权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并没有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
(二)主体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胡常龙博士曾指出,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具有以下 ……(未完,全文共10959字,当前仅显示260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学毕业论文:浅谈证人的作证义务和拒绝作证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