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三)县发改局负责生态红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
(二)主干河流、主要水库及湿地
(三)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四)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一)县住建局编制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政府意见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批准
(四)生态红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县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二)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三)旅游设施
(四)公园
(五)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
(六)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
(一)未依本规定划定或者调整生态红线的
(二)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他违法审批的
(三)对生态红线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生态红线范围内现有建设项目处置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
……
**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以下简称“县”)的生态保护,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危及生态系统安全,实现生态功能提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以下简称“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第三条 生态红线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批准公布的具体红线范围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红线范围内各项土地、水资源的利用、建设活动。
第五条 县住建、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生态红线的相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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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国家禁止开发区域、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主干河流、主要水库及湿地;
(三)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四)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九条 生态红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县住建局编制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政府意见;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批准;
(四)生态红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县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生态红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第十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法定规划调整,需要对生态红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以“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住建局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以及法定规划,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生态红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政府意见,并经县环保局对调整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三)县住建局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的生态红线调整方案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县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一)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二)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三)旅游设施;
(四)公园;
(五)必要的农业生产及
农村生活、服务设施;
(六)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
(七)其他经生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县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由县住建局审核。准许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与用地功能;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由县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生态红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态红线内进行建设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生态红线巡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县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在生态红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法占用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进行营利的,需清理违法建设或占用的土地,恢复原区域的基本生态功能,并按照相关土地建设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完,全文共2910字,当前仅显示18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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