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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若干问题的反思

发表时间:2014/11/28 17:27:47
目录/提纲:……
一、宣传不够深入,存在干预道德领域的疑问
二、原则性规定过多,缺乏具体细致的配套规则
三、评价界限模糊,蒙蔽客观理性的价值判断
四、推进后劲不足,为老服务设施不够完善
……
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若干问题的反思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总结了过去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老龄立法的最新成果,共增加了三章三十五条新内容,更充分的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老龄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呈现了许多亮点:更大程度的关注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体系的总框架,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积极提升老年人生活环境的质量等。与此同时,从身边的所见所闻中不难发现,新法在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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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响了对新法的遵守和法律义务的履行。
二、原则性规定过多,缺乏具体细致的配套规则
新法条文规定的非常全面,但很多是规则式、原则性的规定,关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有许多仍然停留在框架式的范围里面,缺少必要的、可量化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和裁量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例如,新法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生活中,许多人不知道如何理解“经常”,不清楚以什么样的频率界定“经常”这一概念,不确定怎样“回家看看“能够达到“经常”的标准,而在司法领域,这样的原则性规定过多的依赖“_裁量”权,有时法官也无法完全做到善断良明,存在法律偏差。
三、评价界限模糊,蒙蔽客观理性的价值判断
新法施行后,部分养老、敬老、爱老的行为性质被误解,原本客观的价值判断标准被少数人扭曲,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被混淆。许多背井离乡、工作繁忙的子女确实有“没条件”、“工作忙”的苦衷,却被冠以不孝、违法的头衔,而在新法实施后受到感化和触动,更加积极主动看望和关爱父母的子女,有些则被理解为“怕犯法”、“被逼的”,让人无所适从,增加了守法主体的抵触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遵守法律、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四、推进后劲不足,为老服务设施不够完善
新法得以推行和实施以来,逐渐形成了敬老、养老、助老的和谐社会氛围,养老服务发展势头良好,但是总体上落后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依然不够完善,不能很好满足老年人的总体需求。由于养老服务机构仍然以政府服务为主,养老服务投入回报率低,社会资金融入非常困难,缺乏主动性、积极性,老年人集疗养院、康复中心、_中心的规划和建设比较迟缓。目前,**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共有4.8万人,所占全区人口的比重为19%,增幅是3.2%, ……(未完,全文共1553字,当前仅显示9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若干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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