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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副主任科员及以上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4/12/16 12:25:36
目录/提纲:……
(一)对在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一)经组织考核评定及其他事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三)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四)由组织考察认定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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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副主任科员及以上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科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执行力,发挥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贵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管委会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副主任科员以上科级干部。
    第三条 按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科级干部的管理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条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后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降至科员级别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仍然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九)对上级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创造力;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存在“无过便是功”思想,主观努力不够,不敢闯、不敢试、不敢干,开放意识、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不强的;
(十)在工作中精神不振、行为迟缓,缺乏应有的进取心和上进心,消极怠工、应付了事,_散漫、作风漂浮、贪图享受,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的。
第四章 免 职
第八条 除因工作需要正常调整免职并由组织明确职级的,保留原职级待遇外,其他被免职和被问责免职的领导干部,其职级和工资按下一级别职务待遇发放。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其分别免职处理。
(一)班子严重不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经诫勉谈话,诫勉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主要责任者;
    (二)达到一定的职务级别后在工作中行为迟缓,缺乏应有的进取心和上进心,消极怠工、应付了事,_散漫、作风漂浮、贪图享受,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精神萎靡,不学习,不干事,不作为的;
    (三)思想政治素质差,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问题,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末尾状态的;
    (四)因家庭和自身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履行职责1年以上,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在反分裂斗争、团结和_中,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逃避的干部,在听取其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胜任或不称职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第五章 辞 职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县委应当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十一条 被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辞去现职后,职级工资按下级别非领导职务待遇发放。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二)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_性事件,或者对_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六)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六章 降职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后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一)经组织考核评定及其他事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三)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对本人确属力不能及,主动提出降职的,应当批准其申请,予以降职。  
    (四)由组织考察认定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第七章 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四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行政降级处分的科级干部一律按不称职对待,因故意、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根据《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从重、从轻处分。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受到_纪律处分的政治 ……(未完,全文共4576字,当前仅显示23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副主任科员及以上科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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