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政府/行政/规章制度/>>正文

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5/1/17 11:39:45
目录/提纲:……
(二)答辩状
(三)拟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单
(四)在诉讼期间应否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_性可能影响到_、在本县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三)撰写应诉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
(四)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等材料
(六)制作结案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应诉责任单位未按本规定出庭应诉的
(三)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规定进行回复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_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则所称应诉机关,是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本规则所称应诉责任单位,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应诉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办)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应诉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以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办)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2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意见,应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经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应诉意见3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第八条 行政诉讼被告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_性可能影响到_、在本县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以上四类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律师共同出庭应诉。
第九条 应诉责任单位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应诉责任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全面收集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政策依据,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撰写应诉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
(四)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等材料;
(五)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六)制作结案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符合规定,具备调解或者协调和解可能性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调解或者协调和解工作。
应诉责任单位在诉讼期间,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书面提请县政府和有关机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而应诉责任单位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判决或者裁定书副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并根据不同情况书面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善后措施。
诉讼终结后一个月内,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将以县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卷宗材料整理成册,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存档。
第十三条 应诉责任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意见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应诉责任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诉意见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县政府法制办对应诉责任单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对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判决、裁定一个月内制作案件总结材料,向县政府做专题汇报并 ……(未完,全文共2748字,当前仅显示17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