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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5/2/22 19:31:08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煤矿安全 监察 思考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改革发展和_大局,关系到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_、_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__等_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国j-a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始终把煤矿安全列为_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提出了煤矿安全“1+4”工作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研究起草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以国办〔2013〕99号文件下发),制定出台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_50个重点产煤县实施“五真”措施,有力地推动了_煤矿安全生产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是我_全生产领域监督管理_改革发展的一大创举。煤矿安全“国家监察”_创建14年来,_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由“十五”高峰期2002年的6995人减少到2013年的1067人,下降了84.74%;_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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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实施好“责任监察”,即,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监察,只有紧紧揪住安全生产责任这个“牛鼻子”,才能保证其他监察职能的有效履行,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实现两个转变
1.真正实现由煤矿企业安全检查员到煤矿安_家监察员的转变。要彻底摆脱目前还大量实际存在的充当煤矿安全检查员的尴尬局面,把监察执法活动的重点从相对单一的下井检查安全隐患转移到责任检查、技术检查、安全设施检查、安全资格检查、作业现场检查等多层面监察上来,工作重心要从监察企业向监察企业和监督政府并重转变。
2.真正实现由与煤矿企业一家人向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的转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大部分人员是由原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中选调、招录而来的,与煤矿企业有着天然的亲近感,难免在意识中形成与煤矿企业一家人的思想,在监察执法中往往把服务煤矿企业列为工作的重点,导致出现执法严不起来、罚款罚不下去、矿井关闭不了的情况。要改变这一现状,主要还是要真正转换角色,清醒认识肩上承担的“国家监察”的职责,清醒认识自己是_财政支付工资的国家公务员,从思想深处实现理念的转变,把严格执法作为真正服务煤矿企业的落脚点,切实履行好“国家监察”职责。
三、发挥好两个作用
1.发挥好事故隐患的通报警示作用。在监察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关口前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通报制度,起到“一矿有隐患、百矿受警示”的作用。监察分局可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下发隐患通报。对于隐患通报之后,其他再发现类似隐患的煤矿,要从重、加重予以处罚,切实解决监察执法中“一查了之”的问题。
2.发挥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主要监察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是参与事故调查的法定机关,《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行政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比如,对于关闭矿井,其权力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如果煤矿监察机构提出了关闭矿井的监察建议,负责实施的地方政府不执行,即可提请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于发现国有大型企业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等问题,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国资委,由其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监察。
四、处理好四个关系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实行的是垂直管理_,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和监察分局一方面接受国j-a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领导和指导,一方面又派驻在各省区市和地州市,和地方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从而有效实施“国家监察”。
1.要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监察分局在接受_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领导和指导,按照其安排部署履行好“国家监察”职责的同时,要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执法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向派驻地省级人民政府汇报主要工作,向辖区内的地州市政府通报发现的重大问题,积极争取省级和地州市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对于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责任的监察,应由省级煤矿安监局完成,对于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责任的监察,应由监察分局完成。
2.要处理好与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关系。各地安全监管局均有煤矿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且安委办也都设在安全监管局。要主动与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地方安委会、安委办的权威,共同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如,一些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但不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发的文件、出台的规定,可提请相应的安委会或安委办下发,最终达到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目的。
3.要处理好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虽然在职能职责上有 ……(未完,全文共6247字,当前仅显示21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