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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如何处理好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

发表时间:2015/5/2 18:19:53
目录/提纲:……
一、外嫁女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二、关于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法律路径
(一)“三步走”程序
(二)从“两地一义务”到“一地一义务”
三、广州市其他区县解决外嫁女问题基本情况
四、我区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基本情况
五、“三步走”程序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障碍
(二)村民自治与法律强制规定的冲突
(三)政府基层工作的复杂性
(四)“三步走”程序繁琐,缺乏协调
六、对我区外嫁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外嫁女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
(二)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三)加强街镇对农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街镇、复议机构、法院的互相协调
……
论文:如何处理好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外嫁女问题一般表现为不能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是珠三角地区农村常见的社会问题。农村土地大幅增值、股份制固化、社会价值的变革导致外嫁女问题激化。广州市实行“镇(街)行政干预,区政府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三步走程序,是目前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有效路径,在一些区县实施效果良好,但在我区仍然效果不佳。建议加强对外嫁女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加强街镇对农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街镇、复议机构、法院的互相协调。

外嫁女问题,是珠三角地区农村基层常见性的社会问题,经常引起上访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对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智慧提出了巨大的考验。___全会提出了依法_主题,对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处理外嫁女问题、保护外嫁女的的合法权益,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依法_的需要。本文以期通过对外嫁女权益纠纷处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近年广州外嫁女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对外嫁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成因进行思考,并提出我区外嫁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外嫁女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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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治等价值观念的冲击下,外嫁女冲破传统观念,逐渐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并渐呈燎原之势。
二、关于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法律路径
(一)“三步走”程序
外嫁女问题的解决渠道,在法律上尚无清晰规定。外嫁女的问题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后,地方党委和政府都寄希望于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给予解决,但由于上位法的不明确,导致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外嫁女问题也是困难重重。最高人民法院仅就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先后由两个部门作出了两个并不一致的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该答复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另一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11人诉龙泉市龙源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2〕民立他字第4号)却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和需要安置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法院前后两个相互矛盾的答复导致地方法院是否应将此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处理未能形成定论,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2007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_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07]303号),该通知再次强调,外嫁女案件不能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至此,对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路径,各地各级法院均不予以认可。
外嫁女案件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无望,广东省相关部门开始探索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2006年8月,广州市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协调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穗函[2006]24号),就协调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进行明确,在现阶段新的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按照“镇政府(街道)行政干预—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步走的程序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具体做法是:外嫁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其权益的,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行政处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外嫁女的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一般为先对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再对其享受的利益分配进行固定,外嫁女或集体经济组织对街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街镇政府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说这个协调形成的路径亦无明确的上位法做支撑,但由于已形成各部门的共识,也就成为了广州市行政区内目前较为成熟、较顺畅的解决外嫁女问题的有效路径。
(二)从“两地一义务”到“一地一义务”
关于如何明确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法律政策上经历了从“两地一义务”原则到“一地一义务”原则的转变。“两地一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7年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1992年6月1日实施,被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废止)第十七条“凡户籍在当地社区范围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农民,承认社章并承担相应义务者,经社委会同意,均可以成为户籍所在地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有关手续后,亦同时终止。”对此问题也做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外嫁女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地+居住地”和履行义务原则,被称为“两地一义务”原则。“两地一义务”原则禁锢了大量的劳动力在本 ……(未完,全文共8075字,当前仅显示220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如何处理好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