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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统筹城乡征地增值利益:农民的反应与均衡路径

发表时间:2015/5/3 10:23:55
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不同农民_对征地增值利益的反应
(一)不同年龄农民对征地增值收益的反应
(二)不同人均年收入水平农民对征地增值收益的反应
(三)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民对征地增值收益的反应
(四)小结
三、农转非后土地增值利益分配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
(二)英国
四、统筹城乡征地增值利益的均衡路径
……
论文:统筹城乡征地增值利益:农民的反应与均衡路径

摘 要:现行征地制度和低成本的城市化模式,使得土地等资源不断向城市积聚和集中,并在农地转用增值分配方面基本将农村和农民排除在外。本文通过对浙江省800位农民的调查,表明不同的经济水平、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的教育背景等各类_农民对征地增值收益分配有着不同的反应和需求,但他们对于失地后生活的担忧以及分享增值的要求则是共同的。在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农地转用增值利益分配经验的基础上,最后提出了减少城乡冲突、统筹城乡征地增值利益的可操作性途径。
关键词:农地转用增值 城乡统筹 增值分配
一、引言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在制度和管理上把城市与农村截然分开,形成社会经济“城乡二元”的分治格局,通过户口、粮食、就业等壁垒,把几亿农民隔在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之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_的建立与完善,逐渐打破城乡分割局面,人口、资本和技术等冲破了原先计划制度的束缚,流动和重组大大加速,但土地的流转,还是保留在国家征地的制度框架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以法律的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水平,这一补偿标准与土地批租市场的价格相去甚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土地增值基本被各级政府占有了,这些增值收益成为了城市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这一模式,有利于低成本的城市化,使得土地等资源不断向城市积聚和集中,却在利益分配方面烙下了“城乡二元”的痕迹。农民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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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享强调的是农村土地权利问题。31~50岁的农民,更多的是考虑失地后的生计保障。这个年龄段的农民,上有老下有小,日常生活压力最大,对失地后的生活缺乏信心。因此,他们希望分享增值收益以弥补失地后的生活保障。在二三产业发达的浙江省,30岁以下的农民实际上很少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对于分享增值收益原因的观念大部分来自于祖辈的传导。因此,他们的意见比较分散。
表1:不同年龄农民对分享农地转用增值收益的态度及其比例要求
年龄 是否分享增值收益 分享比例
是 否 10%以下 10%-20% 20%-30% 30%-40% 40%-50% 50%以上
30岁以下 88.55% 11.45% 1.64% 9.84% 15.57% 15.57% 20.49% 36.89%
31~50岁 90.05% 9.95% 7.90% 5.79% 18.95% 16.42% 13.68% 37.26%
51~60岁 93.20% 6.80% 0.01% 11.11% 18.18% 13.13% 17.17% 40.40%
60岁以上 96.43% 3.57% 3.71% 14.81% 3.70% 7.41% 11.11% 59.26%
表2:不同年龄农民对分享农地转用增值收益的原因
年龄 分享原因
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权分享 农民长年累月在土地上劳作,贡献大 土地是农民的保障,分享增值收益以弥补失地后的生活保障 农民是社会的弱势_,政府应该照顾
30岁以下 23.91% 20.29% 29.71% 26.09%
31~50岁 24.65% 11.17% 40.40% 23.78%
51~60岁 27.16% 16.05% 29.63% 27.16%
60岁以上 37.94% 8.62% 31.03% 22.41%
(二)不同人均年收入水平农民对征地增值收益的反应
现阶段农民的收入主要由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部分组成,且收入越高的农民,一般其非农收入比重越大。为了深入分析不同收入水平农民对增值收益的态度,我们将被调查农民按年人均收入分成五组:2000元以下、2000~3000元、3000~4000元、4000~5000元、5000元以上。
我们的调查表明,不同年均收入的农民对是否应该分享增值收益选择“是”的百分比从年均收入2000元以下到年均收入5000以上是依次下降的,但持肯定态度的百分比都在80%以上(见表3)。这说明,大多数农民,不管收入高低,都认为应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其中,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农民,因为没有长期而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土地是他们最重要的生产工具。因此,这部分农民对增值收益分享的要求就显得特别强烈。而且,这个收入层30.34%的农民认为他们是社会的弱势_,政府应该照顾,这个比例比其他收入层的农民要高。对于增值收益分享的原因,其他收入层的农民则强调土地是农民的保障,分享增值收益以弥补失地后的生活保障(见表4)。这也说明了目前农村缺乏社会保障,土地仍承担着我国数亿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若征收农地,应给予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表5进一步表明,在增值分享比例问题上,不同年均收入的农民选择分享50%以上增值比例的选项是最多的。令人困惑的是,年均收入5000元以上的农民有49.10%选择分享50%以上增值比例,这在所有收入层农民中是最高的。我们对此的解释是:这一_大都已经脱离了农业,从事二三产业,有些可能已经成为农村家庭作坊的企业主,收入比较高。若征地增值分享比例低,拿到的款项不多,对他们的效用不大,很难引起他们的兴趣。这部分农民,实际上已经较多地享受了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成果,若再给予他们分享增值收益,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此,征地增值分享应根据农民_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
表3:不同人均年收入农民对分享农地转用增值收益的态度
人均年收入 是否分享增值收益
是 否
2000以下 91.80% 8.20%
2000-3000 90.44% 9.56%
3000-4000 89.52% 10.48%
4000-5000 84.65% 15.35%
5000以上 82.15% 17.85%
表4:不同人均年收入农民对分享农地转用增值收益的原因
人均年收入 分享原因
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权分享 农民长年累月在土地上劳作,贡献大 土地是农民的保障,分享增值收益以弥补失地后的生活保障 农民是社会的弱势_,政府应该照顾
2000以下 26.41% 14.04% 29.21% 30.34%
2000-3000 20.83% 15.28% 34.72% 29.17%
3000-4000 30.04% 13.15% 35.21% 21.60%
4000-5000 25.81% 11.98% 38.25% 23.96%
5000以上 24.72% 12.64% 39.29% 23.35% ……(未完,全文共9774字,当前仅显示26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统筹城乡征地增值利益:农民的反应与均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