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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督工作规范

发表时间:2015/5/15 13:00:40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督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考核,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履行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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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次,日间和夜间抽查相结合。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重点抽查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在岗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情况,以及车辆不按核定运营线路或区域行驶、不按规定上报电子路单、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不按规定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抽查工作中应做好台帐记录,定期通报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每月通报不少于两次,对抽查中发现的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企业落实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罚,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应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利用政府监管平台,认真分析动态监管数据,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考核内容应包括企业车辆在线率、违法违规及处理情况等。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监督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其纳入质量信誉考核和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并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运力发展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件配发和审验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情况的审核,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_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_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督考核工作的检查,从制度制定、人员配备 ……(未完,全文共1373字,当前仅显示8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督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