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交通/公司/企业讲话/>>正文

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规范

发表时间:2015/5/15 13:06:36

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监控管理制度和技术,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对已上岗的监控人员运输企业要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监控人员的监控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监控值守等相关制度。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动态监控区域或监控室,配备监控电脑、值班录音电话和液晶显示屏等监控设备,相关监控管理制度要上墙公示。企业使用多个运营商平台的,应根据监控平台的数量配备相应的液晶显示屏。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要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监控人员在位及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驾押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禁行时段行驶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重点监控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核定经营线路或区域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不按规定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干扰屏蔽车载终端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对监控时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对拒不纠正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有关动态监控情况通报,应立即整改,并在一周内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作出整改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 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要求,每天出车前对车载终端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保持实时在线。车载终端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台帐,包括值班、违法违规信息及处理、平台和车载终端使用及维护等台帐。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 ……(未完,全文共1790字,当前仅显示11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