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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我国海洋创新体系组织研究

发表时间:2015/5/24 16:17:28
目录/提纲:……
一、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综述
二、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机制设计模型
三、海洋创新系统的运行机制分析
(一)、机制设计下的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运行条件
(二)、激励条件下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运行机制
四、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组织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各个创新主体的作用,加强他们之间的分工合作
(二)建立完善海洋创新活动的制度环境,保障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正常运行
(三)建立有利于海洋创新活动的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为国家海洋创新体系服务
……
论文: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我国海洋创新体系组织研究

[摘要]本文建立一个机制设计模型,政府机构根据该模型进行机制设计组织国家海洋创新体系,通过给予海洋创新的代理人一定的激励,以使其能够更有效地从事海洋创新活动。文章针对海洋创新体系的运行条件阐述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说明国家海洋创新体系中的各个主体的作用,以及政府要通过激励使这些主体紧密联系,共同运转海洋创新体系。此外,为了保证我国海洋创新体系的正常运行,文中提出要促进创新主体间合作、建立完善的创新制度环境、提供多层次的服务平台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家创新体系 国家海洋创新体系 机制设计 政府激励
一、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综述
国家创新体系的由来最早可以追溯到德国古典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中,1841年他在其《政治经济学的国家体系》中首次提到了政治经济学的国家体系概念。李斯特的观点只是国家体系的渊源,一般来说,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基础是熊彼特(Schumpete)的创新学说,他在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到“创新”的概念,为创新体系的提出奠定了基础。20世纪80年中后期,国外一些研究创新的经济学家上升到国家层面研究创新,一般认为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NIS)由郎德威尔(Lun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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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buzz)”和“全球管道(global pipeline)”之间的对应关系,提醒不要忽视全球创新联系对于地方(国家)创新的重要性。
我国的国家创新体系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G·多西等主编的《技术进步与经济理论》一书首次将国家创新体系概念引入中国。1995年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在其受国家科委委托对中国科技_改革问题进行评估后所提交的评估报告中,首次运用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对中国的科技_改革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中国应该注意国家创新体系这种分析方式,以此作为辨认未来科技改革需要、确定科技体系与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活动关系的手段。1995年,齐建国教授完成的《技术创新一国家体系的改革与重组》研究报告是中国学者第一次运用国家创新体系理论来分析中国的宏观经济_问题;皮·杜阿尔和郑秉文合作发表的《试论技术创新全球化趋势—兼评“国家创新_理论”》则是中国学者首次将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应用于世界经济研究的尝试,作者认为除了国家创新网络以外,还有两个层次的超国家技术合作网络,即国家集团的合作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即全球化趋势。刘洪涛(1997)沿用伦德威尔的研究方法对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生产一学校体系、搜寻体系、探索体系与选择体系等进行了分析;吴贵生和谢伟(1997)提出国家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既包括硬件,也包括软件;柳卸林(1998)认为政府、企业、科研与高校以及支撑服务等四个要素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国家创新体系的主体。
1998年9月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编写《知识经济与国家创新体系》一书,就中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充分的阐述。与此同时,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受科技部委托组织了“国家创新体系”课题组,对中国的国家创新体系改革与重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一份题为《完善和发展中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报告(1998)和名为《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与实践》(1999)的专著。此外,石定寰和柳卸林(1999)的《国家创新体系:现状与未来》以及冯之浚和罗伟(1999)的《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与政策文献汇编》等均是中国学者有关国家创新体系研究的重要文献。
目前,对于我国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研究还很少,比如杨金森(1999)提出了我国海洋科技发展的战略框架,雷波和温泉(1999)认为我国海洋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面临一系列机遇和挑战,于宜法和鲍洪彤(1999)提出了建设我国海洋创新体系的设想。有关海洋领域的创新研究大都是纯粹的海洋知识创新和海洋技术创新研究,没有将这些创新与整个的国家海洋创新系统结合起来研究,缺乏对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组织、运行等进行研究。
二、国家海洋创新体系的机制设计模型
国家海洋创新体系下,_政府机构制定国家海洋创新方向,将创新任务委托于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高校、科研机构或者企业,_政府机构与他们之间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按照其目标行动,而代理人则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行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是否按照既定目标进行海洋创新活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个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代理人要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海洋创新,需要满足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又叫做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参与约束要求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所带来的效用不能小于其保留效用[ 保留效用指代理人不接受委托而选择其他市场机会时可以得到的最大效用.];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的行动要满足代理人效用的最大化。
我们假设:委托人、代理人均为风险中立类型;a代表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为一维变量[ 可以是多维变量,为了模型的简单将a看作是一维变量.];代理人的从事海洋创新所得收益属于委托人所有,且海洋创新收益是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函数,即,其中,是已知的投入—产出系数,代理人的创新努力成本为 ;
如果海洋创新代理人接受委托,可以获得收益,那么委托人、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分别为:
委托人期望效用:
代理人期望效用:
在没有任何激励因素下,海洋创新代理人的行为即使满足参与约束,收益不小于其保留效用,代理人接受海洋创新任务后,在激励约束条件下,由于无论代理人怎么努力,其能获得的收益不变,则在效用最大化下代理人会选择尽可能小的努力程度,从而委托人的海洋创新成果也会很小,得到的很可能是代理人的敷衍,继而无法实现国家海洋创新目标。
在不完全信息下,海洋创新的委托人政府机构为了能够实现海洋创新目标,要设定一个激励函数,即在满足 ……(未完,全文共10659字,当前仅显示25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我国海洋创新体系组织研究》